我国地方官员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与态度(3)

我国地方官员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与态度(3)

结论与建议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在地方官员看来:一是协商民主主要是一种决策方式和公众参与机制。二是在我国实践的各种民主形式中,发展党内民主应当处于优先地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民主形式。三是政党协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协商是协商民主最为核心的两种形式。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中同样可以很好地开展协商民主。四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发展协商民主,需要有选举民主作为支撑。五是我国地方各级党政机构的协商民主实践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六是我国最适合开展协商民主的环节是决策、管理和监督环节,而最适合开展协商民主的层级是村(居)和县乡层级。

根据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课题组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需要做到:一是从实际出发,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避免采取“一 刀切”的制度设计。二是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和制度优势推进协商民主,在形式上,重点开展政党协商和社会协商对话;在政治环节上,集中于决策和管理过程;在行政层级上,集中于县乡与基层。三是推进协商民主的实践,着重建构具体的体制机制、程序,以具体的、可操作的技术将抽象的原则具体化。四是发展协商民主,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协商民主应在促进科学决策、鼓励公民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五是为保证协商民主的顺利发展,应继续推进党内民主、选举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具有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选举民主具有基础性作用。应通过逐步试点的方式,平衡推进不同民主形式的实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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