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卫平: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新定位(2)

齐卫平: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新定位(2)

二、人民政协角色的新定位: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

认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新地位,重要依据是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两个定位,突出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特殊角色。

从渠道来说,协商民主多层发展需要拓宽各种渠道。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这里列举的协商渠道涵盖了许多方面,党中央将人民政协作为“重要渠道”加以强调,与其角色特殊相关。

首先,人民政协组织属性与协商民主重点的契合性。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和生命线,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由此衍生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这个逻辑,政协协商不能离开这个重点。人民政协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政协委员联系着广泛的群众,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通过丰富多样的方式联系人民群众,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特点。人民政协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既体现在覆盖面上,又体现在包容性上。协商民主离不开包容,没有包容精神就没有真心诚意的协商。人民政协组织属性具有的特点与协商民主重点面向人民群众的要义高度契合。

其次,人民政协与其他协商民主渠道的相交性。协商民主体系由各种协商渠道叠加而成,每一种渠道都与相应机构以及职能相关,体现协商的针对性。《意见》指出:“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人民政协也体现协商的针对性,但它又不同于一般协商渠道。人民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这个内容规定具有定位高、宏观强、联系广、包含宽等特点,因此,政协协商并不局限于自身范围。《意见》中规定,政协协商必须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此可见,政协协商与人大、政府、人民团体、基层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协商渠道存在交叉、衔接、融合的紧密关系。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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