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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营改增——营改增改革的“1234567”(7)

(四)起征点管理

现在,对于增值税是有征点的。一般来讲过小的纳税人,比如月销售收入不足2万元的纳税人,往往可以获得不征收增值税的便利,这也有效减轻了税收征管部门在征管过程中的难度和压力,同时也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税收环境。

(五)增值额征税

金融业在很多情况下,自身创造的增加值与别的行业不一样,金融业自身创造的增加值往往在进项税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进项税抵扣的标准,所以说,金融业是通过本行业直接创造出增加值而直接形成的销项。因此,在坚持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主体征收模式之下,也开始了对部分行业的增加值额进行作为税收征管开票的重要的基础和条件。其中,金融业就是针对增值额进行直接核算、直接开票的有针对性的控制单元。

(六)国地税合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增值税应由国税征收,再在省级政府层面,分别进省级库和中央库。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和土地税收都在地税征收,而且下一步还要推出房地产税、地产税进房地产税。因此,我们对于不动产的问题,包括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等问题,原则上还把它放到地税来征收,由国税委托地税代征。这也是为了便利征收,提升征管效率。可以看出,国地税合作既完成了营改增改革需要的税收征管高效率、全覆盖、严征管的要求,又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促进作用。

这就是六个税收征管策略,它保证了营改增改革之后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进行,既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又维护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平衡性。

 七、营改增改革的七大创新之处

这一部分主要是讲营改增的七个改革创新之处。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在七个方面体现出重要的改革思路,也表现出我国财税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创新。其中,很多创新还可以为全球增值税制度改革贡献一些中国模式和中国力量。

(一)金融业增值税征收问题

很多欧洲国家对金融业增值税很难进行征收,一些国家虽然采取了免征金融业增值税,但是通过调高所得税中征收附加税的方式,来解决金融业流转税、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问题,这其实是用税负上的替代来解决问题的。中国当然可以学习借鉴这种税负上的替代,但这仅仅是能增加和维护政府的财政收入,绝非我国本次进行营改增改革的核心目标。

刚才讲了我国此次营改增改革的核心目标主要表现在三个目标上——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调整产业结构。因此,中国试图在金融业创造一个增值税有效征收管理和有效链条传递的模式。这个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贷款服务。对金融企业贷款的要求是,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也就是说,整个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是销项税的构成。

二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在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中,因为直接收费提供了专业的金融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回报,这部分收入也是增加值的构成,这样我们就可以直接把这个增加值作为销售额。因此,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增值税项下的销售额。

很多人会发现一个问题,贷款是存在成本的,因为贷款是付出了存款利息而获得贷款资金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贷款,应该是贷款利息的收入减去存款利息的支出的差值,这个差值是增加额或销售额。那么,为什么不去掉存款收入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和特征,也就是要激励金融机构尽可能摆脱以存贷款利率差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第二个原因是,在未来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金融机构的利率构成非常复杂,即使采用贷款利率减去存款利率的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核算。因此,基于这两方面原因考虑,我们认为还是应该直接采用贷款利率作为销售额的核定基础,这也是比较有效、可靠的核定基础。

三是金融商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比如,股票的销售额应该是卖出股票价格减去买入股票价格的差值或余额。但是,很多情况下很难算出这个销售额到底是人创造的价值,还是增加值所创造的价值,或是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一种自我增长、自我增值,又或是商品自然产生的利息回报所带来的价格上涨。因此,尽管金融产品转让的差价或余额应该是销售额,但我们也认为,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是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原则上只要是属于经纪代理费用的,那么通过中介服务而获取的收入就应该算作销售额,应该算作是增加值创造的空间。

五是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金融业的理念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销项减进项来核定增值税的税额。另一方面还基于劳务,基于这种劳务是不是专业性的劳动、是不是创造出了增加值,如果创造出增加值,就应该计算增加值的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劳务特征不明显(比如金融产品的转让),仅仅是资本取得的差价收入,那么,就不能把它看作是增加值的有效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尽管它是销售收入,但这个销售收入原则上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是我国在金融业当中的一个重要创新。既采取了销项减进项,又采取了劳务增加值的核心理念。把这两个理念在金融行业中进行整合、融合,从而有效针对金融业的增值税增收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我相信这个制度设计对全世界金融业增值税的增收都将产生重要而长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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