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欧洲国家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尝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欧洲国家大多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保护之路。在上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但相应的环境保护并没有跟上,导致出现了很多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仅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就造成了多达12000人因为空气污染而丧生。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许多国家发现,有效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各国开始开展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工作。初期主要是单一性的法规,如水污染治理法、大气污染治理法、濒危动物保护法等。之后逐步走向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如1974年瑞典颁布的宪法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包括狩猎、捕鱼,或者保护自然和环境在内等事宜的规章制度;再如2005年,法国议会通过的《环境宪章》,将环境利益上升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各国大都根据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出台了相应的部门环境法。通过多年的发展,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已经涵盖环境管理的方方面面。有环境影响评估法、绿色采购法、公害防治法、废弃物处理法、废旧汽车再循环法、臭氧层保护法等等。在德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制定和通过了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就有2000多项。总之,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环境保护管理及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建立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出台经济激励型保护政策
目前,欧洲国家应用最广泛和影响最大的主要有环境税、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绿色信贷、环境信用、环境标志等。以环境税为例,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谁污染谁付费”。例如瑞士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征收环境税,除继续征收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领域一般能源税外,从1984年起对使用农药和化肥也实行征税,税收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等。近些年,环境税也从最初的“向坏东西”收税逐步转变为提供刺激型和增加收入型环境税。如一些国家都对实施环保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的补贴,国税、地方税的优惠措施。还有排污收费,其中应用最多的是水污染收费,它主要是针对直接污水排放行为的收费,这项制度操作起来可行性较强,收到的效果也比较好。绿色信贷,主要是通过金融杠杆的手段来进行环保调控。如对一些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予发放贷款,对一些绿色项目给予资金的支持,从源头上切断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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