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晗:组织内的外部监督应成为党内监督重要原则(2)

崔晗:组织内的外部监督应成为党内监督重要原则(2)

组织内的外部监督的必要条件

采取组织内的外部监督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中国共产党已经具备。

必须有布局的空间。把监督的主要或部分权力从一个党组织内部分解出来,由纵向或横向的其他力量来行使,为的是避开“同体监督”的种种弊端。纵向上应当有一级甚至二级以上的空间,横向上则应当以“关联不多”做最低空间标准。我党8800余万党员所在的各级党组织,与整个国家的行政、司法、事业、国企等单位基本匹配设置,空间大到了任何个人无法左右的程度,给组织内的外部监督提供了布局的足够空间,完全可以组织起多维度的监督制约。这种优势是世界上其他所有党派都不具备的。

必须有实际的需求。有需求才有动力。在长期执政的环境下,地方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党组自我监督的效果弱化,出现了内部监督难、一把手监督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化等等情况。而很多在管理层面的努力,提要求、定制度、搞教育、抓整改,效果不尽理想。向改革寻思路、要效果,已经成为全党的一种共识,一种迫切的需求。

必须有惩戒的支撑。没有惩戒监督就没有意义。内部监督“拉下脸”很难,“打板子”更难,因此才会功能弱化。外部监督一定要把惩戒这个“脊梁”挺起来,才能实现使监督更有效的目的,否则什么样的原则、模式、体制、机制都是银样蜡枪头,不如不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改革监督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必须有顶层的推动。中国共产党能够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自我革命的意识和能力,但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党委(党组)都能够自己革自己的命。相反,我们的很多改革之所以不成功,正是由于把改革的权力赋予了地方、系统、部门自己,他们在改革中顾及利益,不能彻底革命,而是边改革边争取新的利益。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中央屡出举措,决心之大、推力之大毋庸置疑。同理,把监督自己的权力交给别人,尽管是组织内的人,也是一件不太舒服的事情;把对别人的监督权收上来,几乎等同于触动别人的利益,也非易事;改变一贯的模式,不同意见会非常之多。因此,强有力的顶层推动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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