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鑫:京津冀人才一体化路径探析(2)

侯文鑫:京津冀人才一体化路径探析(2)

第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区域人才行政组织。

目前,为促进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的协调和一体化进程,政府和社会也成立了不少“区域合作性组织”,如“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议”。但这类组织由于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力,不能够打破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层级体制性人才合作行政壁垒。建议建立相对独立于京津冀政府之外,得到三地人大充分授权的独立且专业的区域人才管理组织。

在京津冀区域内建立的类似于美国特区职能的独立行政组织,需要具有以下的结构: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独立的人才合作组织必须获得京津冀三地人大的法律授权,拥有独立于京津冀三地政府的地位。二是具有至少相对专职的工作人员。在现有状况下,让该组织拥有独立于京津冀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不小的困难,但可以通过各自提供专门的编制,为该组织提供相对专职的工作人员。三是拥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京津冀三地政府应该达成相互之间的长期协议,并得到三地人大常委会的确认,确定该组织的收入来源,与三地的分摊比例。

第五,建立京津冀三地人大之间的法规协调与联合立法机制。

在机制形式方面,京津冀法规协调机构的具体成员由三地人大常委会负责指派,从人大代表中选出,关于重大立法项目则定期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并就大会所确定重大问题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指导三地的立法实践,并协调三地立法冲突,有效减少法规、政策的冲突。就构成人员来看,可重点考虑吸收具备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又能充分代表京津冀三地利益的专家。

在协调法律或者立法步骤方面,以我国现行立法体制,通过契约方式进行地方政府间的联合立法,尚不能直接将契约归入制定法,仅能采取“共同立法、分头颁布、同步实施”方式。

第六,积极做好京津冀人才发展政策的顶层设计。

只有做好顶层设计,才能把握发展大方向,提供政策指导,才能把理念落到实处。要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按照政事、政企、政社分开原则,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该分的权力分出去,该转的权力转出去,让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让用人主体在人才进管出上有更大自主权,让人才在创新创造活动中有更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系中国保险学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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