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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雷:关于法治建设的几点理性思考(3)

情理法的冲突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族社会,也是一个人情社会,所以所有的法律中都存在着情(感情)、理(道理)、法(法律)之间的冲突。比如在宋朝,就存在回避制度,就是为了规避情理法的冲突。

历史是怎么规范这一法律现象的。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那么法治就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始终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了法治论。他在回答由最好的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时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可以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出自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在法律产生之前也就没有法治,更不会有法治的观念,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律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这两个观念我们要理清。

法制与人治的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第一,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排在第二位的。在封建社会,政府的权威也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第二,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个人的行为准则。

法理情的矛盾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维护社会运行和延续的始终是一个“礼”字。周朝以礼治天下,在800年的历史中,礼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以及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中国古代礼治的核心是人治,也是孔孟思想的“善政”“仁政”,是社会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换而言之,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以人治为体,以法治为用。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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