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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雷:关于法治建设的几点理性思考(4)

法治建设的进程

国家除了颁布大量新的法律规范,从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层面推进基层司法建设之外(如基层司法所体制建设、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等),通过普法活动、口号宣传以及媒体对成功案件的报道来魅化法律,以确保法律在乡土社会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树立法律的威信,型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拉开了普法活动的序幕。普法活动的宗旨在决议的一开始就已明确指出: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决议中的“知法、守法”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等是普法运动和媒体报道中最为常见的话语。在普法的话语体系中,法律不仅是需要被服从和敬畏的条文,而且也是普通人可以使用的神圣“武器”。这一武器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伸张正义,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它是可信任的。由此可见,普法运动不仅是推广法律知识,扫除“法盲”,而且是推广法制精神,型塑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提高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期望,激发农民的法律参与。

美国学者盖勒格尔经过调查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所谓的“知情魅化”的过程。所谓“知情祛魅”是指法律参与者在法律知识的获得、对法院和律师惯用策略的理解以及自身运用法律的效能感得到提高的同时,对法律的不公正性以及法律制度弊端的失望和沮丧在增加。有一个电影叫《秋菊打官司》,这个电影就讲了一个法律“祛魅”的过程。秋菊只是要求村长给她的老公和家人一个说法,赔礼道歉,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决和律师的参与,伤残鉴定之后法院裁决村长犯法,所以在秋菊生完孩子预备酒席请大家吃饭的时候,村长被警察带走了。这就是秋菊迷盲的地方。

传统社会处理纠纷和轻微的法律问题,是通过讲道理和讲人情,由族长、长老、乡规民约、标准来判定的。举一个例子,如果刘家和王家发生了矛盾,族长就会把两家叫到一块,如果刘家有错误,就让刘家给王家赔礼道歉,如果王家有错误,就让王家给刘家赔礼道歉。这个规矩和裁决由谁来定呢?由族长和长老以及乡规民约来定,没必要到派出所立案,再经过法院进行裁决。

在传统社会,汉朝存在了400多年,唐朝将近300年,宋、明时期也各有二三百年的历史,那时候做事讲究一句话,叫天地良心。治理国家就要讲天地良心。在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意思是说县的治理由这个县的县太爷、县长来进行的。明朝和宋朝的数据调查显示,那时候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包括县长在内也就是7至12个。县里的治理是由县长、族长、长老、乡规民约来进行的,基本可以做到相安无事。

在山东,就有一个县在二百多年间没有发生过杀人事件,这是在清朝以前。所以说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普及过程,一定要尊重中华民族的历史传承。

当下,多元权威并存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法理权威正逐渐取代传统权威和卡里斯马型权威(指依靠个人的非凡魅力而获得权威),但它在乡土社会尚未成为主导型的绝对权威。虽然我们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已经西方化了,但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种法律,因此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法律规避和违法的现象。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指出,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愚昧不懂法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规避至少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为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来说更大更确定的利益。这一点在农村特别明显。

有的时候,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到村子里了解情况,老百姓一看警车来了就跑了,这就是法律规避。所以讲法律的时候一定要与人情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要与教育、教化普及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起到好的效果,减少阻力。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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