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更全面
彰显党内监督没有禁区
与《条例(试行)》相比,《条例》在监督范围上最大的亮点和突破就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等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提出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具体要求,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这些规定表明,《条例》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把党内监督覆盖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信心。
重点更突出
盯紧党内重点事重点人
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重点事和重点人。
《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可以看出,《条例(试行)》、《条例》监督重点对象基本一致,旨在突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而重点内容上,《条例》明确将“四种意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纳入其中,更加顺应形势发展要求,更能突出党内监督特色,更好抓住党内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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