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3)

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释义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进入新阶段。

指向更具体

着力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问题导向十分鲜明。

《条例》第四条强调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条例》第七章增加了问题整改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增强了党内监督的约束力和问题整改的实效性。

责任更明确

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

《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条例》除了对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外,还专设第六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无缝衔接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外部监督权力和要求,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纪检、监察双轮驱动打开了实践空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各民主党派的监督,重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提出“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社会监督,明确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典型案例剖析等工作。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作者艾军系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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