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角下的网络主权与大国网络战略博弈(4)

核心提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从三大行为体的视角审视全貌,即从国家、国际、国民“三点”出发,引出三个边界条件,在稳定的三角形共视区内将网络空间分成”“三层”:基础层、应用层、核心层。核心层具有不可侵犯的排他性;基础层、应用层具有开放共享的让渡性。既不允许滥用互联网的联通性来挑战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也不能以传统主权的排他性动摇全球一网的基础平台。

可见,在三角形的中层和底层,网络主权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让渡,让更多的利益攸关方能够参与治理,形成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而顶层重在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互联网的公共政策制定权是一国的主权,每个国家对境内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的信息拥有天然的管辖权”,这是联合国专家组已经达成的共识。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是让各国政府承担国家责任、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

综合这三个分层可以进一步厘清多边与多方的分歧。两种模式其实并不冲突,而是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有不同的适用性。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政权安全问题肯定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

基于这个理论,我们可以回答前文提出的对网络主权的三个质疑:

第一,关于网络主权违背互联网精神的质疑。坚持网络主权绝不排斥互联网精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网络”,不容置疑。承认“网络主权”是基础,是为了各国能够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全球治理,不仅实现互联互通,而且还要共享共治。

第二,关于网络主权与网络自由的分歧。以防火墙为例,中国是不得已而为之。面对网络空间日益恶化的安全态势和“颜色革命”的严峻挑战,网络对抗能力还不够强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对政权的安危无动于衷。就像让一个整日面对恐怖袭击威胁的国家,放下反恐的戒备,解散反恐的武装,那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反对网络强国动用国力支持穿越他国防火墙的行为。但是随着安全的好转,互信的加深,民主的成熟和技术的发展,我们也会不断地提高对有害信息封堵的精确性,将防火墙收窄。大家可以看到,顶层所覆盖的范围实际上是面积很小的,过度扩大顶层区域的面积,不利于各方在网络主权上达成共识,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研究、不断改进的内容。

第三,关于多边与多方对立的疑虑。提倡网络主权并非要取代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各国政府也是多利益攸关方的一员,既要发挥政府在多方中的作用,同时也应当尊重、鼓励企业、社群、专家、智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参与治理。但要防止以多利益攸关方排斥政府的参与和关键问题的主导。在核心层和应用层,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证券安全问题,肯定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例如今年,美国和欧洲发布《欧美隐私盾协议》,最终取代了此前由于斯诺登泄密事件而废止的《安全港协议》。新协议从实质上体现了网络空间的主权含义,也是政府主导下维护网络主权的法律实践,值得研究借鉴。政府在国际和国内重大事件当中是举足轻重的定盘星,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时刻,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当放则放,当管必管,不容回避,也必须担当。

通过上述分析,三视角下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可概括为:在全球化向深度发展的网络时代,网络主权具有可分性。第一,核心层具有不可侵犯的排他性;第二,物理层、应用层具有开放共享的让渡性。既不允许滥用互联网的联通性来挑战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也不能以传统主权的排他性动摇全球一网的基础平台。让渡与排他的比重具有弹性,因其网络主权能否得到国际规则的尊重而互动。

(五)结论

第一,网络主权植根于现代法理,是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综合体现。任何一个负责任、有良知的国家政府都不会漠视新空间的发展与安全,也不应排斥、阻挠其他国家的主权申张和全球共治的合理诉求。尊重“网络主权”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构建良好秩序的基础。

第二,网络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主权观”,需要突破实体空间的局限和二元对立的误区,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维度,以俯瞰全景的视角,科学把握排他性与让渡性的对立统一。中国坚持网络主权,也在合理让渡主权,中国重视国家安全,也在推进国际合作与开放发展。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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