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浪平:准确把握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危浪平:准确把握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强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审判职能、力求务实管用,同期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和举措。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方面。

一是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方面,既要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主体的诉讼程序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诉讼地位,又要平等适用法律,同等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既要依法打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和公有产权,又要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主体活力激发,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应当看到,民营经济经营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有其历史原因,也与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不平衡有一定关系。鉴于此,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因企业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严格遵循刑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公正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等行为的界限,严格掌握入罪标准。对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三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对涉案财产进行依法处置,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置不当会侵害当事人产权,损害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行为性质、危害大小以及主观态度等情况,采取符合比例的处置措施。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审理确认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个人财产与家庭、企业法人财产等的处理应该严格区分,同时还应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配套制度。

四是妥善处理公共利益维护与相对人权益保障。《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合同案件,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涉及审判工作如何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损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益的问题。一方面,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纠纷,应当认真审查违约原因,对非因公共利益法定或约定事由违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违约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审理征收征用案件过程中,要合理把握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的范围,依法促使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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