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2)

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2)

摘要:1月6日至8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会同志表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有效举措,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监督执纪是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蒋卓庆说,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内部权力制约的问题,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执纪审理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构建自我监督体系。

收集和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源头,关乎着反腐败的成效。

“问题线索是执纪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分类处置、彻底清理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传智说,自治区纪委将管辖内的所有问题线索提交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讨论后,再行确定处置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除了利用问题线索谋取私利,还有个别纪检干部在审查或审理违纪问题时,违反审查纪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危害了纪检机关的公信力。

“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有的可能只是违反了党纪,有的则可能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这中间尺度的把握,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点。一旦把握不好,就会影响执纪审查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甚至会把我们的纪检干部拉下水。”许传智说,纪检干部在执纪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人情干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纪检干部在执纪过程中领人情、看面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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