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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7)

具体需要完成哪些任务呢?

(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要求是法治各环节、各要素在外在形式方面所应具备的基本要件或标准。这是形式正义的体现。

1.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所谓法律的一般性就是指老百姓要看得懂,不能将法律写得悬而又悬;所谓公开性是指老百姓得知晓;所谓明确性,是指老百姓对法律要有一定的认知;所谓可塑性,就是当有的人遭受侵害的时候,相关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予以救济。

2.法律结构体系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法的体系之间、法的各个部门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和谐一致,不彼此重复,不相互矛盾。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庞大,很多权力是分而治之,容易形成“九龙治水”。而“九龙治水”的出现,就形成了法律法规特别政府部门规章之间的相互重叠和交叉,甚至出现了相互之间谁都不予以调整的灰色地带或空白地带。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体系结构不够严谨,内部不和谐。

(二)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职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一,国家的权力分工应该法律化,建立各种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要科学合理。有的人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和财政部合并。这个问题就太不专业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关系就好像会计和出纳的关系,而会计和出纳必须是分而治之的,不能合二为一。

第二,国家权力和国家责任相统一,使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权也是职责,有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权和职责应该统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授予职权的同时也设定了职责,权责是直接统一的。

第四,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并且要遵循理性的原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追求的是小利;第二,它追求的是权力运行的前提。在法治政府的要求下,实行法治,就可能在某些方面降低政府的效率,这就说明施行法治必须要付出代价。所以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哪怕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要遵循理性的原则,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允许滥用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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