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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8)

(三)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性。法治建设所要做的,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看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的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那么,我们所要做的是什么?保障司法公正。

1.司法权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应该具有自治性、独立性。

2.审判独立

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3.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

4.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5.司法过程

司法过程须遵循公正的程序。作为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和奚晓明对司法进行的干预,给中国法治建设、司法公正蒙上了阴影,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外来干涉和压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很重要的,也是极不易做到的。

(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法律应该确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关联,义务是权利的保障。多年来,我国由不重视公民权利到重视公民权利,做得非常好。但是同时,我们对于公民义务的宣传做得不太够。这使得很多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却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义务的设定应以维护社会利益和价值为目标,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义务。比如在食品安全方面,从土地到餐桌,每一个环节、企业、个人,能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是值得关注的。同时,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制约着国家权力,抵制了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的不适当干预。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完善公民权利的救助体系,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惩罚侵权人。

(五)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法律不是刻在铜表上的,法律也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真正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完全实施,要来自于公民的内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也要靠人民维护。因此,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之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们每年都在进行法治宣传,也有法学家、法律家基层公益行等各种项目。人民群众也愿意了解法律、拥护法律、积极守法。我们应该建立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民众和社会组织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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