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要善于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反腐倡廉要善于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摘要: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更大的阻力,一些新问题、新现象甚至会干扰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基于党史党建的丰富资源,充分借鉴党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可以从中提炼有效的方法,将反腐倡廉工作推至一个新的高度。

面对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强调了正确看待党史党建工作的要求。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就高度重视,经历长期发展以后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了党史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历史借鉴。

重视党史党建历程中形成的反腐倡廉工作经验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形成坚实的执政基础,与它善于学习、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是分不开的,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党高度重视历史经验教训。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跳出历史周期律”这一问题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进行过辨析讨论,并提出了“民主”这一剂“良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历史周期律”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不能局限于“党内民主”或“有条件的民主”。从党的发展历程来看,作用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教育。学习党史、参与党建活动都属于教育机制范畴,教育的一大功能是实现党员干部的反思,可谓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一个有效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首先是一个完善的教育机制,并且在党史党建工作中不断地进步。同时,教育是一种较容易实现长效机制的反腐倡廉途径,利用教育的感化作用可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念头,进而更好地发挥党史党建资源的政治优势。

第二,制度。制度与教育最大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过,反腐倡廉“搞法律靠得住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在长期的党史党建工作中总结而来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路线更强调了这一点。事实上,从党史党建角度来分析,党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制度、法律法规等都是在惩处重大案件契机下形成的,如在“惩治腐败分子第一枪”中伏法的谢步升,抗日战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等,都彰显了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法治代替人治的“制度性”。

以十八大党建工作新要求为新起点,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总结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社会发展趋势,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推动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这其中包含两个内涵:一方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以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决策正确性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科学化,即遵循党的建设规律,以党自身的发展需要展开全面的、综合的、可持续性的体系完善。

党史党建工作本身所具备的系统性优势,为满足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奠定了基础。被纳入党史党建工作的内容本身就具有政治严肃性,而党对政治任务是坚决不折扣、不妥协的。在构建反腐倡廉工作常态化的前提下,党组织、党员干部等都应该将腐败预防、腐败治理、廉政建设、廉洁文化等视为党的工作重点,并且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全面从严治党”将反腐倡廉工作定位于党自身,意味着党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紧迫性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也说明在新形势下党治理腐败、严惩腐败的强大决心。因此说,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就要实现党史党建工作开展的常态化,从历史中汲取教训、在学习中自我警示,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政治水平。

结合党史党建工作“回头看”,党的成长历史就是一部与腐败现象的斗争史,党史党建中准确地把握了党的生命线,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中国实践,提升了自己的“抗腐败”能力。

结合党史党建展开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保障机制,包括“三严三实”、“四个全面”、“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两学一做”等。这也是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对“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力回应,如此密集的党建工作决策出台,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原动力”,即从党的自我管理处罚,提高党组织及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将反腐倡廉的相关要素渗透到社会其他组织和领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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