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4)

迟福林: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4)

全面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大的红利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这将为国内充裕资本找到新的投资空间,形成“三农”发展的巨大新动能。从现实需求看,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既有利于农业转型升级,又有利于释放人口城镇化的巨大内需潜力。

1、赋予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完整产权。

首先,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土地价格不可能反映均衡市场价。集体成员卖者多,买者少,出价能力有限,市场经济中,交易范围越小,成交价偏离均衡价越远,卖出农民使用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容易形成新的“地主”。限定交易范围,压低交易价格,农民承包土地容易向少数农村有钱人甚至村霸等势力低价集中。第三,扩大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范围。建议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精神,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扩大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简化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程序,使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第四,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限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完整产权。

首先,农民宅基地产权的缺失使得多数农民利益受损。按照现有“一户一宅”、农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的政策规定,实质上缩小了需求范围,难以实现农民宅基地及其住房的市场价值,也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要做实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做实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这个用益物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继承等在内的完整权利。放宽农民住房流转的限制条件,允许农房抵押、担保、转让,并允许因房地不可分离、随房屋流转而必然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可向购买农房、从而购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3、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

首先,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利”的平等制度。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其次,打破地方政府行政独家垄断供地的格局。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实现市场主体平等,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形成,实现同一交易平台、不同主体平等供地的局面。第三,简化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程序。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以提高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便利性。

4、统筹推动土地制度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

按照中共十八大的要求,到2020年总体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能只是城里人的均等化,更要使农村人享受到与城里人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就是说,要实现制度统一、底线大致公平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尤其是落实农民宅基地完整的财产权。由此,将明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为总体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提供重要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城镇化,在人类发展史上没有先例。”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转型发展中的大国,如何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是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大课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路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设立雄安新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新模式,谋求区域发展的新路子,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这不仅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大实践。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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