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理论新视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主题(2)

【十九大·理论新视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主题(2)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摘要: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既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也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可以说是十九大报告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党中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可以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同时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基础。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合宪性审查”写入,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将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重要的制度性保障,这意味着宪法实施和监督将进入以合宪性审查为重要抓手的新时代,合宪性审查将有望激活宪法文本的威力,让宪法真正长出牙齿、彰显权威,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如今,“合宪性审查”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对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规定为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权威的宪法依据,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必然要求。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正本清源,破解积弊已久的违法立法、部门立法、红头文件乱法问题,充分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定海神针功能。“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让宪法长出“钢牙利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增设宪法委员会之类的专门机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权威的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纠正违宪行为、解释宪法规范、完善宪法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标准、工作流程、纠正措施,配备完善的机构、人力,真正让维护宪法权威落到实处。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而不能束之高阁。期待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开启一个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新时代,期待合宪性审查让宪法真正长出“钢牙利齿”,彰显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至高权威。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之科学立法

就立法而言,立法工作的重心就是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提高立法质量是打造良法的必由之路。简而言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法律就是高质量的法律,就是优法、良法。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7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0件,修改法律101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36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国务院制定修订行政法规43部,以“一揽子”方式修订行政法规125部。近年来,立法机关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立法公平,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特殊问题;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60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使立法更好反映人民意愿,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科学立法,要求继续大力倡导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进一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更多地采取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的法律更多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

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将立法视为一门科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做好立法前的可行性论证,也要重视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就是要“立法回头看”,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给立法工作打分,及时为法律法规“打补丁”。建议引入相对利益超脱的中立的第三方作为立法后评估主体,这样更为客观公正。

十九大报告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立法活动。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坚决破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

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涉及利益博弈和利益调整的立法工作应该讲大局,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要从公共利益出发,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决不允许在立法中搞部门利益法制化。

遏制法律法规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开门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理应“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的阴霾。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此外,不妨大力推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立法,尝试立法招投标新举措。要制定良法,防止“立法走私”,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不失为打造良法的良策。

当然,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有效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向搞部门利益保护的部门亮出问责之剑。要像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一样,高度重视立法问责,加大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力度,对于出现明显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规(含草案),要问责有关承担起草和审议的部门(包括立法起草部门和立法审议决策部门等),追究相关部门立法失职的法律责任。当前,要充分发挥法治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刘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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