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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系列报告】王大树:砥砺奋进70年 续写民营经济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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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树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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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年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

这一时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毛泽东认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将成为新中国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但这种经济成分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发展,“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来说,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这一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把它划分成两个阶段。

1949-1952年:公私兼顾发展阶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规定“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后来概括的“一个目的”“四面八方”和“五种经济成分”。“一个目的”,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四面八方”,即公私、劳资、城乡、内外这四个“面”,同时每一“面”又包含两“方”,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五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成功进行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重大斗争。1950年,中央先后召开有各大区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和政治局会议,毛泽东指出,“维持了私营工商业,第一维持了生产;第二维持了工人;第三工人还可以得些福利。当然中间也给资本家一定的利润。但比较而言,目前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其说对资本家有利,不如说对工人有利,对人民有利”。至此,党中央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还是采取坚持利用政策。1950年,全国共有商业人员822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40万人,小商小贩674万人,资本主义商业107万人。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宗旨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

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组织可以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这一规定对当时存在的1万多家私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5月5日,财政部公布《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经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1951年,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占比19%,私营商业占比81%。

195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指出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巩固了主要阵地的前提下,调整公私商业的方案,应该是保持目前私营商业的一般营业额,不使其下降。1952年,私营商业在全国商业零售额中占比57.2%。

1953-1978年:利用、限制和改造阶段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关于《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以及在这个报告的基础上起草的《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确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9月25日,《人民日报》正式公布了过渡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一化三改”。11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进一步把私营工商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1955年1月6日,全国计划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统筹安排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2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经过互助合作道路,改造农村小商小贩》。3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利用和改造私商》。3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召开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的报告》。4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商,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5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改造资本主义工业》,指出我国的资本主义工业,在目前国家工业生产中还占有不少的比重。这几年,由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实行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资本主义工业的主要部分已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肯定了“三个主体”和“三个补充”的思想,即“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在计划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变化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补充”。1956年底,全国96.3%的农户和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合作社,私营工业人数的99%和私营商业人数的85%实现了公私合营。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7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共有商业人员818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470万人,合作商店(小组)280万人,个体商贩67万人。

“一五”时期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

文稿:图01

 来源: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综合

1958年4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小型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的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因此,要将它们一律管理起来,不允许它们未经登记进行非法经营;凡是经过审查允许继续经营的,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取缔它们的投机违法行为,对他们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1962年3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确执行党的政策,积极发展手工业生产》,指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手工业应该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体所有制并存,而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

1966年,全国共有商业人员805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545万人,合作商店(小组)190万人,个体商贩57万人。1970年,全国商业人员下降为775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增加到613万人,合作商店(小组)缩减为124万人,个体商贩锐减到25万人。

从劳动力要素来看,1965至1970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人数逐年下降,如下图所示:

文稿:图02

来源: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综合

1972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人数下降至66万人,是1965年的38.6%。其中,个体工业下降53.8%,个体建筑业下降40%,个体运输业下降50%,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下降58.3%,其他个体经营者下降71.0%。1978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从业人数下降至14万人,民营经济发展处于最低谷。

从资本要素来看,主要是内源融资,即留存收益、股东增资、折旧摊销、内部员工集资等。外源融资贷款很少,不允许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公私合营后,实行给企业主定息融资,在1966至1976年间被取消。

从技术要素来看,主要是传统技术和手工技术。

在此阶段,中国民营经济经历剧烈震荡,但并没有“消亡”,也不是“最后的遗迹也被一扫而光”。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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