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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苏镇:习俗与教化——古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2)

二、秦汉时期的两种社会治理模式——“普施明法”和“郡国并行”

(一)秦朝的“普施明法”

秦朝采取的策略是用法律的手段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强行统一全国的文化。秦在统一诸侯国的过程中是由西往东逐渐地消灭东方地区六国的。当时秦始皇采取的是每消灭一个诸侯国,就在该国设立几个相当于现在市级单位的郡,郡的下面设若干个县,并派出郡守和县令把秦国的法律带到该地区管理事务。等到六国都被消灭了,秦国的法律也就被推广到了东方地区,从而达到制度的统一。

这一点可以从秦国丞相李斯写的碑文中得到证实。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东方局势并不稳定,所以秦始皇多次到东方巡视,每次巡视都会在当地立一块碑。现存的碑文一共七通,大多已被严重风化无法辨认,所幸司马迁把其中的六通记录在了《史记》中。这些碑文的内容大意为秦始皇后在秦国推行法治受到很大阻力,但是经过十年的努力秦国人终于接受,使得社会秩序和经济都越来越好。而东方因为制度不如秦国所以一片混乱,于是秦始皇出兵兼并东方六国把好的制度带到东方,把东方人民从水深火热中拯救出来,秦朝统一后在全国推行法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从碑文的内容来看,秦朝在东方地区推行这样的政策很顺利,很成功。但事实不是这样,秦朝向东方各地推广秦的法律并不顺利。1975年,我国考古学家在湖北地区陆续发现了一些秦代的墓葬,其中有一些墓葬或水井中保存了大量的秦朝竹简。通过这些竹简中的记录,我们了解到了一些当时的情况。比如湖北江陵是当时楚国的都城,秦占领后被立为南郡。此地一位名“腾”的郡守给下属县官的一篇文告中写到:“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大意为比秦更早的时代民间有各种各样的文化习俗,各种习俗的价值观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情况不便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圣王秦始皇就制定了法度用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所以说法律是用来教导老百姓的,改变当地那些原有的不好的习俗,并建立好的习俗,使当地的老百姓民心向善。“腾”上任以后发现,秦朝建立南郡地区已经五十年了,可秦朝的法律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当地的楚人还是按照原有的生活习俗生活。于是,他发了这篇文告,警示下层官吏要严格执法,纠正所谓民间的恶俗。

责任编辑:马中豪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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