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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文忠:践行分类理念 促进条例实施(3)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聚焦垃圾分类新要求 体现北京特色

《条例》修订坚持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修正案方式,章节不变,修改27条,新增9条。

(一)加强总体管理要求,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市政府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是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职责,并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此外,分别强化了发展改革部门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衔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有关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本市支持各区政府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研发和应用。

四是为强化公众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明确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

(二)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一是发挥示范践行作用,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二是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要求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三是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四是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引导绿色消费出发,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的,不得免费提供,并就一次性用品单独计价收费。其中,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明确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三)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容器设置要求

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于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对办公等公共场所,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收集容器。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分类投放行为规范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其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垃圾。

二是延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分段监督举报机制,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发挥机制的倒逼作用。

(五)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垃圾分类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广泛参与。

一是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二是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支持和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六)科学配置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是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必要保障。

一是对新增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要求分别设定相应处罚措施。

二是在处罚方式上,设定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三是对公众普遍希望加大处罚力度的违法行为,比如,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等,提高了处罚力度。

四是对信用管理,规定执法部门将单位受到处罚或者强制的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是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规定先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其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对个人的处罚上,重点把握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个人不予处罚。

修订后的《条例》框架内容体系完整,着力于源头减量和全流程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坚持总量控制、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系统管理、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全面建立和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同时体现便民服务的北京特色,因而社会共识度较高。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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