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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5)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理论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妥善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关系,确保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证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

第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王安石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断,要将立法执法司法全方面全过程纳入严密制度监督之下,对人民公开、受人民监督,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不走形、不变异。要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同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

第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出台力度空前,有规可依问题基本解决,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执规执纪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自2024年4月至7月,我们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责任编辑:范璧萱校对:李天翼监审:赵冠霞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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