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4)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我需要给大家指出来的是这部《劳动合同法》有很多的突破,除了说它体现了社会法的精神以外呢,《劳动合同法》一个最主要的治理对象是什么?是大量不签合同以及大量短期合同。中国劳动关系有一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签合同、80%的不签合同。从全体的就业人数来看呢,这是一个状况。第二个状况,就是已经签了的合同里面80%属于短期合同。这就是中国劳动关系里面最突出的一个“二八现象”。

这个现象导致了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说在中国,仲裁也好,提起诉讼也好,有一个前提,首先确认它到底是民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看什么?看你有没有合同。但是当你主张实施劳动关系的时候,要举证是有很大难度的。你不能随意说我就是你这个单位的人。这个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的话,就很困难。中国的劳动关系紧张状况以及劳动者权益大量受到侵犯这些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哪里?在劳动合同不签以及劳动合同过于短期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没有被普遍建立起来。所以一部劳动合同立法当中,首先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就是,如何去根治大量的有劳动无关系、不签订合同的状况,以及劳动合同普遍的短期化的状况。《劳动合同法》想了一个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工一个月,就必须签书面合同。关于这个签合同事情上,治理措施有这么几条,第一个月以内就必须签,而且必须签书面的合同。如果说过了一个月,还没有签怎么办呢?那么处罚办法就是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没签,直接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三管齐下来治理不签合同的这种社会现象。

接下来要调整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试用期的概念。大家都知道,试用期里面有一些现象是比较严重的,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酒店里,很少有熟悉面孔,那里面的服务员经常是三天两头被换。过去我们虽然在《劳动法》里面约定了这个试用期是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但是没有规定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重复约定。这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这一块增加了好几条规定,就是想改变一种状况,即很多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做白用期。

我们《劳动法》存在的法律漏洞是没有规定试用期到底有几回,也没有明确试用期工资待遇到底和正常的合同是一些什么样的关系。由于这样一些漏洞的存在,出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试用就当成白用了。那么如何制止?《劳动合同法》就做了这么几条,首先第十条做了这么一条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和劳动合同挂钩的。

所以,第十九条就明确告诉你,第一,跟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实际上你可以注意到,一年之内的合同,试用期只有一个月时间。然后一年以上到三年,试用期是两个月。然后三年以上,试用期是六个月。第二,同样一个人,同样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而不能重复试用。还有一个说法就是说,我给你换一个岗位以后,这个岗位上要不要再重新试用一下呢?从逻辑上来讲,似乎有点道理,但是法条上给明确了,同样一个人、同样一个用人单位,在这个单位里面试用期只允许有一次,不允许重复试用。

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呢?有一些地方还不准约定试用期。所谓不准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方面,是劳动合同期限里面,仅仅是明确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样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所以大家要注意,将来劳动合同期限里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对劳动者是比较不利的。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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