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3)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怎么去理解?我把它叫做“凸显社会法的本质”。也就是说像这个劳动法,还有要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正在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所有这一些都属于社会法。也就是说,他们所规定的对象都是民法所调整的一种平等的交易主题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这种关系里面的主题是人,而且这个关系具有持续性、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因此就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不能以民法为基础,违背了这个精神,国家就要想办法来干预它。怎样干预它呢?有两个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国家强行立法干预它。比如说制定最低的劳动标准,包括工资、安全卫生、社会保险,都属于国家法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呢,国家还可以制订《程序法》。也就是说这个交易的过程当中,国家规定你不能够你像一般的民商交易,应该按照国家特定的那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来立法。有国家规制、集体规制,再就是通过劳资的协商。劳资协商就是不同的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然后我们来谈。因为企业和企业之间不一样,地区和地区之间不一样,今天的企业和明天的企业也不一样。因此这种情况下,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标准问题,很多国家很多地方就这样要求,不搞一刀切。怎么办呢?去谈。谈是一个比较好的策略。就是说一方面看大家的谈判能力,但是大家谈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是目前这个企业的状况,我国目前这个行业的状况,看地区、看行业、看企业、看谈判能力等等。那么这样一来,你就知道一旦谈下来,在我这个地方实行的标准在那个地方就不可能实行,对不对?从法律的框架上来说,国家这个法定标准是最低。在这个之上是什么?应该是具体的。对具体的,肯定不能制定国家标准。那么国家标准之上的具体的东西我们来谈。谈完了之后是什么?是个人的。也就是说,个人的那个合同享受前面两个标准的好处。第一你不能违反国家最低标准,第二呢,集体合同谈下来,每个人一份。所以呢,每一个人的标准建立在前面两个基础之上,就构成了一个所谓劳动关系调整的框架。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实际上由三个标准构成,一个是国家法定的最低标准,一个是集体合同标准,另外是我们每一人劳动合同的标准。

好了,这就是我给大家说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所要表明的一个社会态度和社会的价值取向。

你要问我为什么中国一定要弄这样一个劳动合同立法,为什么很多国家没有这个《劳动合同法》,而中国要有。我认为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性。中国特殊性在哪里?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这么些年来,劳动争议问题已成为我们和谐社会建设当中一个占主要地位的问题。从大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家可以注意中国历史的发展阶段。我们说生产力水平,在我们国家有最高水平的,有原始农耕水平的。从一个大的格局上来讲,你就可以发现中国的广大地区,大部分就业人口还处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还存在一个比较漫长的工业化的过程。

而在这个工业化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存在着像山西砖窑这样的强迫劳动或者奴隶制劳动的状况,以及大量出现的沿海地区那种加班加点、大量工商职业事故啊等等。这些表明什么?表明了中国工业化这个实现程度,作为一个格局来说,大量处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上。工业化初期会带来什么呢?可以告诉你一个特点,所有国家工业化的过程初期会带来劳资矛盾的急剧恶化。造成一个无规则的状态。你可以发现啊,这些法律已经有的东西被大量弃置一边,不执行,为什么?因为人们刚习惯于金钱所带来的好处,还没有习惯于受金钱追逐过程当中那个游戏规则的约束。即使国家有了一些约束,但这个约束往往还不成型。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时间需要矫枉过正的一个原因。所以,坦率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矫枉过正法。

但是你可以注意到,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依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一会我们再去分析它。大家注意这一点就是,中国的劳动合同立法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的一个反映。下面一个问题,我们来看它一些主要的方面。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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