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6)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现在社会上普遍流传一个说法,《劳动合同法》重新回到了“三铁”——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尤其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有一个现象必须承认,按照现行这个法律,一旦到1月1号实施的话,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是立法者主导的一个趋向。有人更直接地说,合同的类型将会大量地转为无固定期限。我看有难度。首先,法条规定比较容易,一个人只要满第一个十年就可以了。满十年我提出来还想接着干,你肯定要签无固定期限。还有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的,然后第三次肯定是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个国际惯例,中国应该推行无固定期限,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一个概念。我刚才已经给大家说了,《劳动合同法》在全世界立法当中有三种类型。比如说在美国最怕的是什么,最怕的是反歧视立法。比如说一个孕妇在拍影片场上,导演觉得她挺着一个大肚子不太好,镜头给得少一点。然后这个孕妇就把这个导演给告了,你歧视。一个歧视赔了多少呢?赔了四百万美元。这就是美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真的可以让单位赔得很厉害,所以他要严防落入到这个陷阱里面去。但是有一条,如果能够证明是歧视的话,美国的法律就是无固定期限。没有决定期限是一个劳动关系里面最普遍的现象。但是英美这种无固定期限的性质是什么?叫做随时解雇。解雇是不需要理由的,但是有一条,你不能涉及到反歧视法。一旦涉及到歧视这样一个陷阱里面,会很麻烦,赔偿额是巨大的。

按国际惯例,不约定期限,就是可以随时走人。而反过来说,如果约定了期限,成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是不可以随便走人的,解除的话就得赔付大量的赔偿金。所以固定期限是短期的。比如说聘用一个教授,我就聘你三年,三年完了就结束了,这个是有固定期限的。但是无固定期限是可以随时解雇的。

我们现在的立法呢,正好把他给弄反了。第一,我们认为无固定期限是一种国际惯例;第二,我们认为无固定期限是不能随意解雇的,除非是这个劳动者有问题,或者我的单位玩不转了。这就是中国立法的特点,立法倾向也是非常明确的,就是鼓励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

是不是能够达到这一点?现在大家都已经注意到了,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这样的说法,比如说有一些单位,大量清退老职工,因为这些人马上满十年了,得接着干呀。大家注意到,《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这个过渡条款,所有的这些东西,从1月1号开始,包括你的那个合同,包括以前这个工龄什么的,要是按照这个无固定期限来说的话,就按照新的标准来。社会当中也有人用些不好的做法来规避法律。还有一种做法叫“三加六”。就是签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签三年或者是五年,第二个合同签五年或者是六年。总而言之加在一块呢,不到十年,然后再想办法,这样规避法律。它既符合两个合同的原则,同时也没有越过十年的槛。

所以关于这个法条,在实施的时候,还有一个缓冲期,然后还有一个过渡条款。当然大家要注意到,立法者的倾向性是希望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但是双方比如说很多年轻人,才二十几岁,我在这个单位干上个十年才三十来岁,按照法律规定,要么就提出来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要么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提这个无固定期限是不是合适呢?如果说你现在具备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然后你故意不签,或者说你签了以后自己又实在不甘心,对不对?从劳动者的角度也会出现这种状况。还有二三十年退休,然后就这么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好像对自己有点不太负责。对用人单位来说,大家关系再好,但是一定要说,今后几十年我们只能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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