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2)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市场不一样。你看我们买东西的时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哪怕是买期货,或者是一个远期交易,你也知道这个是约定好了,什么样的价格、数量、质量、品质。然后,我到什么时候交易。这是一个即时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劳动力市场里面的劳动者获取工资和提供劳动力,就不是一次性完成的。

我们经常说劳动关系是一个表面上平等的,但是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句话怎么说呢?就是看起来我们好像应该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这个劳动力市场平等的交易地位和交易的资格权利。可它有个特点,在签合同之前是平等的,一旦签了合同以后,这个关系的性质就变化了。我给这种劳动关系做一个界定,叫做持续性的重述性的关系。

第一叫持续性,这种关系不是一次性交易就结束了,就是在整个劳动合同持续时间内,这个交易一直在进行。合同签了,好像交易达成了,其实交易一直在进行。在整个劳动合同持续时间内,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给你的报酬和工作条件是在变化的。那你说工资不是定下来了吗,不对,工资定下来了,但是我们把劳动者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都换成一个工资的话,比如说定额定得高一点,条件好一点还是差一点,工作环境是不是得到好的改善,保障福利水平是不是好一点,这些东西都是可变的,是不是这样?这些变化取决于用人单位对某一劳动者认识程度和他的交易愿望。这就是劳动关系持续性的交易过程。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个重述性的交易过程。进入到劳动关系了,看起来好像一纸合同,我们平等。可是你知道,一旦进入劳动关系,问题就变化了,就是实质不平等。为什么?劳动关系讲到底是一个雇佣关系。我们国家暂时还不承认劳动关系的这种雇佣性。因为多年以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时排除了这种雇佣性。到目前为止,我们是把劳动者叫职工,可以叫员工,也可以叫雇员。可是你知道这些概念都不一样。到目前,中国法律当中唯一对这个职工有界定,最近刚刚发布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当中,有这么一句话,把职工解释成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它的意思就是说免税可以,但是免税的那个人要知道。原来叫生产工人,现在不好叫生产工人,因为就业领域扩大了。他叫什么呢?叫雇员,它不包括领导管理者。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当中,真正在法条当中出现雇员这个字眼的仅此一回。但是你知道劳动关系就是这种雇员性质的,说得更透彻一点,叫做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从进入到劳动过程中起,你就得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一个交易的条件。

劳动力市场中经过交易之后产生的劳动关系,是不是一般的民商法里面的那种交易关系?肯定的说不是。那么好,《劳动合同法》来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为什么《劳动合同法》有那么多争论,争论的一个焦点就在于是均衡保护还是倾斜保护。其中体现在法条上面,从一稿到四稿到最后通过的时候,有一个变化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初起草这个稿子的时候,写的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拿到我们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我们提出来一个概念,叫做《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而应该属于劳动法。体现劳动法的特征,它只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截然对立的立法宗旨,就在全社会上引起了一个极大的争论。大家都注意到了,就是最后通过的时候呢,其实是两方面都有了,叫做什么呢?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同时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最后这个结论。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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