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5)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另外,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到底符合不符合录用的标准,我先试用,这是试用期的目的。试用过了之后,我才能判断你这个人符合不符合这个标准。这是一个正常的思维逻辑,也是试用期原本的含义。但是《劳动合同法》把问题给翻过来了,因为发现这里面有一个漏洞,就是如果允许你先试用,然后再来判断试用合格不合格,然后再签合同,这就失去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这个关联。《劳动合同法》现在明确的是,合同期和试用期两个是重叠的,也就是说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当中。换句话说,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不存在说我们先试用两个月,看试用结果我们再来判断合同签多长,在实践当中是不允许的。这就是说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是根据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

试用期的工资和这个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有什么关系?过去没有关联,现在明确有关联。多少呢?就是80%。那你说,这个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比较低,那么这个80%是不是可以更低,低到可以低于这个最低工资呢?这个是不允许的,最低工资是一个法定的红线。无论是正式用工还是试用期的用工,哪怕是打零工,都不得低于这个最低的工资标准线。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里面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雇?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告诉你,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雇,试用期要解雇,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第一,正常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雇的法律情形。比如说劳动者自身的过失,这是正常合同可以解雇的,试用期内也可以解雇。还有非过失的不能正常解雇的原因。第二,企业自身的原因,碰到这种情况这个是可以解雇,因为这个正常合同可以解雇,试用期也可以解雇。试用期里面要多加一条就是试用期里面必须证明,你不符合录用。

接下来是关于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大家知道,过去在法条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双十规定”。即,一个人在一个单位里面工作了满十年,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比如说退伍复转军人,比如说因为拆迁征地招进来的。这样一些呢,属于特定的历史因素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法》里面采用“双十保护”。“双十保护”的条件以前比较苛刻,一方面一种特定类型的企业,你必须满足双十两个条件,工作满十年,还有不到十年退休。还有一个更苛刻的条件就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想继续签合同的前提下,这个时候要签就只能签双十。所以这些条件比较苛刻,尤其是后面一条,前提是用人单位还想接着用,根据原来的法条规定,就变成了用人单位就想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用你了、不想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实际上你提了也没用。

这一次关于无固定期限,由于立法出发点里面,是要解决一个劳动合同过于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所以,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极大放宽了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降低到什么程度呢?三个条件,就是三个类型。第一,只要满十年,你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二,特殊类型的。特殊类型的是指的是什么呢?改制企业。第三,过去没有搞这个合同制度,很多事业单位将来要转型的话,要签劳动合同,比如说,要重新全员聘用制,我们就要签这个聘用合同了。这些人已经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了,这种情况下,法律重新把这个“双十规定”捡起来。特别类型的企业,专指两类,一类是国企改制,一类是说新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这个“双十规定”,是专门对那些工龄比较长的老职工的,满十年还不到十年退休了。还有一种两次合同。只要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到第三次的时候,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第三个类型,就用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这三个方面不要求同时具备,任何一种都可以。只要干了十年,只要前面有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下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三种类型。只要劳动者还想在这个单位接着干,只有一个例外,除非他自己想不签无固定期限,或只想签个几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就必须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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