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8)

核心提示: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美国有个工会,派出了庞大的代表团到中国,来表明他们支持这个法……中国劳动关系中有个“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签合同、80%的人不签合同,再就是已签合同的80%属于短期合同。这个现象导致大量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证……坦白地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个矫枉过正法。

其实一开始,我为什么要跟大家说《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呢?说调整劳动关系的时候,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因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产权的独立。通常讲《物权法》里面所明确的产权是一个独立性、不受干扰的这样一个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实中国的这个民主管理制度,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当中属于争议最核心的焦点。

民法强调产权至上,管理权应该是独立的。管理权应该为用人单位所独自享有,但是我们说了,社会法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分享这个管理权。因为劳动关系里面有一方是一个被管理的活人,所以他必须有这样的机会、有这样的途径,有这样国家法定标准,能够分享一些管理权。但是现在问题是分享到什么样程度?各国是不一样的。比如刚才说了英美国家,他主张的是什么?基本谈判制度。美国这样的基本谈判,合同是有法定效力的。可是在英国是什么?就是一个君子协定。

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模式不一样,那么中国到底怎么走呢?劳动合同立法的过程,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将改变整个中国企业的管理规范。中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劳动合同法》里面第四条规定,将会成为在全世界一个很独特的模式。第四条说,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这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时候,要拿来共决。共决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法条是这样表述,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来确定。然后在这个规章制度中,在决定实施的过程当中,工会和职工对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这是我们说的异议权,就是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另外,用人应该将这些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要公示,要告知劳动者。

现在先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企业里面的规章制度怎么样才具备法律的效力?或者换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企业如果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说某一个员工严重违反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现在给予除名,那么这样一个决定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首先要检查的就是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要看两点,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规章制度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程序合法就是:第一民主协商,第二公示告知。就是说大家是经过协商的,劳动者是要知道的,知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说上岗前培训、贴在墙上的公示、发到员工手里面的员工手册。要求对每一个人生效,你就要告知到每一个人,这是我们必须要把握的。

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程序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程序规定。第一讨论协商,这个方案,可以由职工这一方来拿,工会这一方来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这一方来拿。方案形成的时候以及形成之后,都需要经过一个听取、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是一个民主的程序。下面一个是解雇保护里面的违法解雇要双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另外一个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档案的问题,相应的档案15天之内应该及时的办理移交。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