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是如何防止利益冲突?(3)

国外是如何防止利益冲突?(3)

(一)摒弃功利主义

意识形态过于功利化,易使制度形同摆设而催生腐败。在这种条件下,掌权往往被视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追求现实的和潜在的好处。掌权者把公权力与经济效益混为一谈,将追逐私利看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功利主义意识浓厚,使许多公权执掌者少有与执政道德相匹配的政治理想和人类理性。他们只顾满足现实的私利。制度往往被工具化并不断遭到践踏。腐败现象的频发、高发,也就不足为奇。瑞典是多党联合掌权,但其政治意识形态讲求执政道德与现实利益的合理结合,以至绝大多数公民形成社会意识认同,带来全社会的团结奋斗、积极向上。公权力处于这种氛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也就不易立足。我国即要摒弃假、大、空的理论说教,更要注重意识形态的理想性。不能认为,只要有了实惠,就可以不要理想。加强意识形态建设,自觉地抵制和摒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助于形成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相一致的道德—经济观。

(二)建立财产公开制度

我国运用政策方式和群众运动方式遏制利益冲突,曾经收效显著,但终究不是长效治本的法治方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根本。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特别是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制度、财产公开制度,能够直接从物质层面有力地遏制利益冲突和公权腐败,因而是这方面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其一,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制度。这一制度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任职交易、兼职交易,以及退休后的再就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落实这一制度,必须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法规和细则,不能因为领导的“白条”、“指示”而篡改和随意变动。其二,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1995年,我国出台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仅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等。这些规定不仅流于形式,而且无法显示权力寻租等灰色收入。因此,务必抓紧完善这一制度,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应当公开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同时设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以便这一制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

(三)惩治利益勾结行为

廉洁指数排名前列的许多国家,无不施以系统规范的峻法严制,用来惩治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利益勾结行为。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利益冲突惩治法》。相关的惩治规定,只是散见于《刑法》、《反洗钱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准则、条例,不系统,也不规范。对此,一方面,建立系统规范的惩戒制度,需要严格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政道德水准,实行国家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制度和聘用、晋升的执政道德考量制度,以及执政道德的“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运用惩治制度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一旦权力腐败的成本低于收益,权力的执掌者就易产生腐败的动机,甚至铤而走险。因此,设计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应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从制度上保证“全、快、严、重”地监督、追查、惩处权力腐败行为,造成“谈腐色变”的制度压力场。用制度“零容忍”权力腐败行为,能够威慑潜在的违法违纪者不敢腐化。

(四)制约权力执掌行为

权力与腐败一直是相伴而生的。长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必然造成公权力的异化。而公权力的异化,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利益冲突。因此,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核心在于预防。就是说,加大事后惩处的力度固然得其要领,但事前和事中的预防和监督,才是真正抓住了要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发挥党内监督的功能。在纪检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互相监督,党员运用党内民主的方式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通过两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权力运行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其次,健全国家机关的监督制度。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制约互动机制,营造健康民主的监督环境。再次,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政道德监察机构。该机构专司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政行为发生利益冲突的事前警示、事中监督和事后诫勉,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相关业务的对接。复次,构建社会力量的监督机制。确认社区的基础性地位和社会组织的生力军作用,“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网络技术提供的扁平社会与执政群体,支撑着防止利益冲突、反对权力腐败的制度设计。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好地寻找到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清廉中国与“透明国际”之间的制度性端口。

总之,结合中国实际,吸取国外先进经验,通过不同途径设计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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