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进步与行政效能建设

核心提示:我国在政府管理上和西方国家最大的差别是理念的不同。我国历史上的政府形态都是以个人或利益集团为核心的,这就形成了领导没有说的都不能干,领导让干的即便违法也能干的现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形成一个公共规则,大家都得遵守,不以个人意志转移。2007年美国预期行政开支是12%,年中执行是12%,年底决算还是12%。同年,我国行政预算是17%,年中追加到27%,决算时变成了37%。

我想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行政效能的讨论,二是一个组织、一个单位包括个人怎样提高行政效能;三是行政效能的监测和评估。

关于行政效能的讨论

关于行政效能的讨论有这么五个问题。

第一,我们为什么要强调行政效能。

之所以强调行政效能,直接原因就是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对于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必须跟上并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的要求。现在,大家都可以感受到,在城市建设、政府管理等各个政府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一些现象。比如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医院应该怎么建设?医院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医生收入和药费挂钩,这就导致开大处方、治疗过度、小病大治等现象。如果说医院过于追求挣钱,就会伤害患者的利益。教育也是这样,如果过多地追求利润,就会伤害被教育者的利益。有很多方面不能够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政府的政策安排、设计管理跟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是直接相关的。

第二,十七大对行政效能的要求以及政府行政效能模式的转变。

关于行政效能的要求是十七大提出的一个重点。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点是16个字: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我们在政府管理上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别。我觉得最大的差别是管理理念上的差异。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是从一个没有成熟的政府开始逐步完善发展起来的,自然而然形成了一套规则。这种规则和我们国家的政府发展历史有着很大的差别。

我国有纪事以来的政府形态,基本上是从一个族长、家长到郡主到皇上的一个过程,都是以一个人、一个利益集团为核心的统治结构。在这个结构里也有法律,但这个法律是在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之下的。从古至今我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涉及的,在西方国家是可以做的,但在皇权政治之下也不一定能做,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得到皇上以及皇上之下的大大小小的官员的许可才可以做。只要皇上恩准的就什么都可以,即便法律禁止的也可以,而皇上没说的,就都不能干。这样就慢慢形成了领导没有说的都不能干,领导让干的即便违法也能干的现象,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对我国社会行为有非常大的影响。这是一个管理理念上的差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形成一个公共规则,然后大家都要遵守,不能够以个人意志而转移。但我们明显可以感受到,中国行政理念受皇权思想影响深重,个人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比较常见的。

第三,政府行政效能模式的转变。

其一,政府管理形态的变化。不论哪个国家政府管理的形态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典型形态:一种叫统治型,一种叫服务型。

在公共管理学术研究过程中,我们并不认为哪一种好,或者哪一种不好。统治型的特点就是便于权力的集中、资源的集中,军政府、中央集权或实行计划性的经济的这些都是偏重于统治型。不能说统治型绝对不好,要看适应于什么样的外部环境。如果是在战争状态之下,那么统治型的政府可能就是一个好的选择,而服务型的政府可能就不行,军事力量的调集、资源的分配等各个方面都不能够满足战场的需要。从历史上可以看到,在古罗马军事强盛期间,它就是一种极端统治型的政府。在中国古代改朝换代的时候,战争不断,也是一种强统治型的形态。到了建设时期,政府就会向服务型转化。建设时期需要更多的资源,要按照客观的规律自由发展,而不是人为的阻断、人为的调集,所以在休养生息、恢复活力的时候就更加需要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就是给老百姓更多的发展空间,给大家更多的民主和自由,给社会更好的发展前景。

服务型和统治型相比,在国家资源调集等方面,不如统治型来得快,但它更符合发展的客观规律,更能够和谐的融洽的促进社会成长。所以,我们现在正处于从统治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时期。服务型的特点是采取协调与引导而不是依靠强制的手段。有人举过这样的例子,什么是政府?政府就是红绿灯,南来北往的车从哪来上哪去通通都不管,只管他们能否迅速安全通过,而相互之间不发生碰撞和摩擦。所以,政府在社会发展中是站在一边的,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因此,政府是公众的代表,是所有人共同利益的代表。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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