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见义勇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2)

七部委:见义勇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2)

延伸阅读

“最美警校生”李博亚

移植左脚已有知觉

据新华社石家庄7月26日电(记者张涛岳文婷)铁轨间勇救卧轨者被压断双腿的警校生李博亚被异位再植到右腿上的左脚目前血液循环较好,正在慢慢恢复知觉,现在已经能够感知脚的皮肤温度和脚背动脉的搏动。李博亚主治医生称,李博亚断肢再植部分皮肤温暖,成活可能性较大,乐观预测,待骨骼愈合后,可实现下床活动。

记者26日从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获悉,几天前,李博亚已经成功进行了下肢异位再植和肢体残端清创缝合修复手术,目前李博亚正在进行术后恢复,医生将会对伤口感染情况进行干预。值得欣喜的是,移植的左脚能够恢复知觉,这说明手术时接通的神经系统已经“醒”过来了。医护人员每隔两个小时就对他移植的左脚进行一次温度测量和血运情况的检测,目前足部血运情况良好。这一高难度左足异位再植术,将使患者恢复足底着地的感觉,将大大优于安装假肢。

目前,李博亚除了平躺,还可以借助床背坐起进行适度活动,但翻身等动作还不能完成。李博亚现在属于感染易发期,大概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走出无菌舱,到时候肌腱缝合、腿骨愈合等手术就可以在普通病房展开。

“见义勇为法规”

最快后年出台

目前,公安部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明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为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在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后,我国仍有待将见义勇为列入立法计划。

据记者了解,《条例(草案)》1995年就出来了,但上报后一直没进入立法程序。从1998年开始,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多达60多部,《刑法》等法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到了见义勇为权益保障,但近年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说明,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法规才能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立法后,可以解决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认定部门不同等问题。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为在抚恤发放和责任免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部从政府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草案在第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举动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

在很多赞成立法的社会人士看来,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举。

郑东说,当前,社会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如佛山“小悦悦”事件等,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制定条例将有助于鼓励公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说,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此次立法集中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见义勇为定义。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将见义勇为的定义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关于政府的职责;三是关于奖励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赞同立法行动的律师朱永平说,扩大见义勇为定义范畴适应了时代需求,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也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此次立法,也有专家建议认为,见义勇为伤亡应当与烈士褒扬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直接关联。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时评

让见义勇为者

“善有善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杭州“最美司机”吴斌、佳木斯“最美教师”张丽莉……无一不是这一美德在新时期生动而壮丽的写照;同时,社会各界对英雄模范的敬仰和肯定,更体现出广大群众对正义的追求、对良知的呼唤,道德的血液在民族的脉搏中奔流不息。

内心深处,我们从不缺少见义勇为的良善,但这种正义的观念只有在良性的社会土壤中,才能更多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善举。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见义勇为者,可能在践行义举之际付出一些有形无形甚至包括健康、生命在内的各种代价,因此,进一步培育形成让更多人见义而敢为的社会土壤,已成当务之急。

这种土壤的培育,需要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褒奖,也需要社会制度范畴的坚强护佑。在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荣誉和礼赞的同时,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与之相关的救治、康复、抚恤、保护工作,提高奖励抚恤标准,长期跟踪服务,解决好英雄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铺就阳光和关爱的坦途,打造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

这种土壤的培育,离不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切实投入。例如,将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建立和运用救助、奖善机制,倍加关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让见义勇为者“善有善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

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就能更加促进人人争当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风尚。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期待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打造一个安全可靠、尊崇美德的社会环境,激励更多人见义而敢为,让正义和勇气在这片土地上处处可见。邹伟

权威解读

优待政策惠及

所有见义勇为人员

昨天,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进行了解读,表示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大力倡导,新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孙绍骋表示,之前,在国家层面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情节符合上述政策中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

这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将有助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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