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兵役制度特别是士兵服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和取得的成效作一梳理,以期对增进广大军事爱好者的国防意识有所裨益。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新中国成立前,我党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不计报酬,长期服役。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志愿兵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成为执政党,人民军队成为国防军,国内环境的变化使在我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事实上,新中国一成立,我国就酝酿改革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政协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酝酿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顿下来。到了1953年,全国解放战争已经胜利结束,国民党在大陆的残余武装被完全消灭,抗美援朝战争胜局已定,加之从1951年开始执行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在时间上已经过半,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其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便是改“自愿制”为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上为清一色的义务兵。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义务兵役制的实行,使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兵员文化程度的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由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较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这样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经济。

1984年,开始实行“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实行的20多年间,尽管国防和军队建设曾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但仍有较大的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随着我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难以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的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而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后来的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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