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芬:重温列宁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观(3)

王进芬:重温列宁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观(3)

三、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约束党内权力,克服官僚主义和防止个人专断

党内权力必须接受党员的监督是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对此曾有精辟的论述。他明确指出,党员是党内的主人和党内权力的主体,是委托者,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及其负责人是受托者,受托者要对委托者负责,作为党员,“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不仅如此,列宁还就如何进行监督提出了要求。他说:“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这里的“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实际上不仅是监督的正确方式,也是党内监督纠错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实质是通过党内监督约束党内权力,纠正党内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的现象。

如果说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对党内监督作用的强调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话,那么随着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列宁越来越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克服党内日益滋长起来的升官发财、滥用职权、脱离群众等官僚主义现象的重要手段。为了使广大党员对党的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判和监督,列宁主持召开的党的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通过的决议都对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和领导人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作出了明文规定。从党的九大开始,列宁还领导俄共(布)着手建立和健全党内独立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党的十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职权的行为”作斗争。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决议强调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那些最不坚定的经不住考验的发生腐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等。

需要指出的是,列宁着手建立和健全党内独立的监督机构,也是为了对日渐集中的党内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防止个人专断。早在革命胜利前的1902年,列宁就意识到“如果中央偶然出现一个大权在握的无能的人,那么严格的集中制就很容易断送整个事业”。革命胜利后,随着俄共(布)成为执政党,特别是随着党内权力的日益集中,如何约束党内权力,特别是约束党内高层领导机构和领导人手中的权力,避免领导人滥用权力,防止个人专断,不能不成为列宁思考的问题。在生命临终前,列宁不无忧虑地说:“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权力,我没有把握。”列宁的这种担心决非杞人忧天。在列宁病休期间,斯大林已经开始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个人专断倾向。比如,布哈林就曾针对斯大林的独断专行生气地说:“如此强行贯彻自己个人的指示真是太不像话了!扬茨(指斯大林,笔者加)最会搞这一套,这个人简直让我无法忍受。”实际上,党的决议根据列宁的提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平行于中央委员会及其地方委员会,共同负责党内重大事务,就是为了避免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书记处。在临终前的几篇口授文章中,列宁还谈到了对党的总书记和政治局的监督问题:“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讲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这些建议表明列宁非常期望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对党内高层形成权力约束,以防止少数人独断专行、滥用权力等。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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