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中国就业歧视中的几大门槛?(3)

如何消除中国就业歧视中的几大门槛?(3)

核心提示:【编者按】有些老话题会在固定的时间段成为新热点,“就业歧视”就是其中之一。”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

残疾歧视

裴晓峰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研究生,沈阳人,1986年出生的他,两岁时被发现患有脑瘫。不幸中的万幸,他的智力并未受到影响,身体上的残疾也仅是左手指略有弯曲,呈弯曲状不很协调,走路有点跛脚。尽管学业成绩优异,但在就业时,并不算严重的身体残障还是让这位年轻人面临窘境。

如何应对:树立卫生平等理念 消除疾病歧视

早在三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联合下发“12号文件”,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但目前,社会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何消除这种潜在的疾病歧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委员告诉记者,乙肝就业歧视仅仅是疾病歧视的典型例子之一,其他很多与健康状况相关的疾病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卫生法,法律维权机制还不成熟。“关键还是全社会没有形成人人享有平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理念,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这个概念不是很熟悉。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基础,就算政策法规规定不能歧视,恐怕也难以达到好的效果。”

【性别门槛】

我国多部法律均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23条、《劳动法》第13条都明文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截至目前的现实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起诉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柯倩婷说。

虽有法律保障,为何就业性别歧视仍得不到惩罚?在柯倩婷看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她举了一个具体实例。当法官问女大学生:“‘不招女生’究竟给你造成了多少身体伤害、实际物质损失?”女大学生往往答不上来,因为她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机会”。

“司法实践里,多是以被歧视者损失的程度作为是否立案及判决的标准,但损失程度究竟为何,很难量化。”她说,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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