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退出机制应建“操作性标准”

党员退出机制应建“操作性标准”

党章对“不合格党员”只作出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我们还应建立具体的操作性标准。操作性标准是原则性标准的具体化,是从操作的层面上给出不合格党员的定量要求。

一个政党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能否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否完成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不仅仅取决于这个政党党员的数量多少,更取决于这个政党党员的质量如何。我们党现在已有8200多万党员,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党,党员总数相当于世界上中等国家人口的数量,并且还在以每年大约二三百万的数量增加。超大规模的党员数量,是我们党组织优势的一种体现,但同时也给党员管理带来了巨大难题。2013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强调要强化党员管理,建立规模适度的党员队伍,并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快建立科学、合理、常态的党员退出机制,是我们党控制党员总量、提高党员质量的一个现实路径。

制定党员考核指标体系是建立党员退出机制的前提。清退不合格党员事关重大,只有把党员的履职情况弄清楚,才能分清哪些党员合格,哪些党员不合格,才能明确“退出”的对象。因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类别,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党员“退出”的具体标准,为党员“退出”工作提供客观的衡量尺度和依据。

一般来说,党员考核指标体系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两大指标构成。思想政治素质指标考核,一是理论素质,即考核党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知识的情况;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及运用基本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主要考核党员是否坚守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并始终朝着这一方向前进;是否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群众一边,始终如一地维护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三是政治品德,即考核党员是否牢固地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宗旨观和廉政意识;是否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理论素质、政治素质和政治品德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彼此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体,通过对这三个主要指标的深入考核,可以对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个清晰而又全面的了解。

工作实绩指标考核。群众评价党员和组织考核党员,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业绩。然而,工作业绩有优劣之分、真假之别、潜显之辨。因情况不同、角度不同,人们对业绩的看法往往莫衷一是,因此,考核业绩的标准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应根据党员义务和岗位职责,建立全方位党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注重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做什么考什么;注重考核指标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制定党员考核细则;注重考核方式的“可操作性”,形成一个固定的考核程序;注重考核过程的“群众性”,坚持群众参与、群众评价、群众公认。

制定党员“退出”标准是建立党员退出机制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光有党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还不行,还必须制定党员“退出”的明确标准,为党员“退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退党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种是“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另一种则是“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不过,现实中根据以上条款退党的并不常见。人们更熟悉的情况是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清退出党”规定。前者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后者则对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将开除党籍作为最严厉的手段。除了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具体的清退出党规定外,党章第九条只是给了一个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可以称之为原则性标准。主要内容是革命意志衰退、组织观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不起党员作用,这是从质的规定上给出的不合格党员的定性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建立具体的操作性标准。操作性标准是原则性标准的具体化,是从操作的层面上给出不合格党员的定量要求。这就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党员特点,细化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比如,在农村,可将乱占耕地、偷电窃水、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赡养或虐待老人等作为农民党员退出标准的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可将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安全纪律、保密纪律、劳动技能、工作业绩等具有企业特性的内容,列入国有企业党员退出标准;在社区,可将违章搭建、在公用部位乱堆杂物、不参与文明小区创建活动、邻里不团结、家庭不和睦等具有社区特色的内容,纳入社区党员的退出标准。只有将原则性标准和操作性标准相结合,才能真正制定出经得起实践考验的党员“退出”标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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