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平:呼吁中国政府为网络立法联名信(3)

周小平:呼吁中国政府为网络立法联名信(3)

1987年苏联舆论界兴起了一段“清算历史热”。从否定斯大林开始,发展到否定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1990年6月通过《新闻出版法》,苏共主动放弃舆论管控,反对派借资本力量夺得舆论主导权,又将诋毁矛头从历史指向现实。舆论成了选择性扩散负面新闻毁灭苏联社会主义体制民意支持的核武器。因此才有苏联解体时没多少民众挺身阻止,而解体后多年民调显示超过60%俄罗斯人认为引发动荡灾难的苏联解体本应避免。但悔之晚矣!

如今中国网络造谣传谣愈演愈烈,从落网的秦火火团伙可以看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谣言传播具有鲜明的有组织性特征,我暂且称之为网络有组织造谣。一般由匿名帐号爆料,再由公知大V和媒体官微转发扩散,发酵成热点后由新闻门户和市场化媒体形成报道,这是一条目的明确、组织严密、分工清晰的造谣流水线。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为网络有组织造谣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犯罪形式,急需国家针对性立法予以严厉惩处,还民众一个真实、清净、公正的网络空间!瓦解了意图操纵网络舆论的有组织造谣黑恶势力,网络话语权才能回到人民手中,改善民生、公平共富、民族自强、促进民主这些真实的民意诉求才能形成推动中国进步的正能量。

@周小平同志:造谣犯法,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经常在打击谣言的时候,会有人贴出60年代人民日报《亩产万斤》的官谣试图证明“报纸都曾经造过谣,所以我造谣也是有理的。” 60年代的《亩产万斤》当然是造谣,但是造谣者也一样被法律所制裁,并没有逍遥法外。

事情发生后在党中央的督促下,中国政府对“浮夸风”和造谣者进行了追查,仅信阳地区就有13万涉嫌造谣的干部受到审查,983人被撤职,275人被判重刑。甚至连主管宣传口的高官《人民日报》的直接上级,对亩产万斤负有责任的中宣部部长陆定一,也被挂牌游街。四川高级干部李井泉,河南高级干部吴芝圃,安徽高级干部曾希圣,都受到了严厉的制裁。所以谁造谣都会收到法律制裁,官方也不例外。

但是今天互联网的出现却让很多人钻了空子,不仅有很多公知仗着自己粉丝多而胡说八道,也有一些小V仗着没人知道自己是谁而也到处造谣传谣。他们把马卡诺夫的话塞进王小石嘴里,把王小东的户籍“改”成美国,就连小女孩林妙可发张海底捞的照片,他们也冲上去说“想要吃下面”……这些到处造谣谩骂有恃无恐的人所仰仗的就是无法可依,所以他们才敢肆无忌惮的造谣生事。大不了事后删帖,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损失。

所以,要想保证所有人的权益,要想保证公平公正和捍卫自由,唯一的方式就是有法可依,细则明晰。对如何量刑、如何担责以及网络快速处理权、都要有充分的司法解释。让谣言露头就就被打,让造谣传谣者伸手必被捉。唯有这样大家共同享有一个干净、自由、平等的公共言论空间,否则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汪海林:呼吁立法打击造谣传谣,同时保障言论自由。

本人支持有关部门对网络上造谣传谣者进行打击,但是,希望这些打击的行为有法可依。目前适用的法律,针对网络造谣,还不够完善和清晰,经常以“寻衅滋事罪”等更为宽泛的名义量刑,虽然造谣传谣行为也能归入此类,但毕竟还是较为含糊。在执行层面,难以保证打击有力并不伤及无辜。

本人呼吁就互联网的言论界限做出立法规定,参照其它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法律规定。目前,我们互联网已经在实现一些准则,比如对涉及色情的言论,涉及宗教、民族和谐、祖国统一等方面的言论,有一些限制,但是尚不具体,执行中可能过松,导致造成社会冲突的诱发点,有时过严,导致伤害公民的正常表达,因此,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对于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也就是谣言,也需要从法律上厘清主观故意和误解误会的区别,因此就宪法原则,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比如就历史问题而言,什么属于不同观点的学术讨论的范畴,什么属于篡改编造历史,篡改编造了什么内容什么程度属于违法,如何鉴定其言论是篡改编造,又如何鉴定这类言论是有害还是无害,有害的话,其程度又如何鉴定。这些,都希望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希望在法律范畴内,面对互联网上“造谣”“传谣”的问题,而不是用运动的方式。如果目前的法律不健全,那么,从现在起,去建立起来。立法的总体原则,应该保障不同观点的表达权,管理对事实的表述权,对事实的表述,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表达者应该承担一切后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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