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子正:辟谣不是辟谣党应尽的义务,却是政府必尽的职责”
把社会热点的鼓动简单归因于一个营销水军帐号,那是极端不负责。我们要认真研究“秦火火”系列营销帐号的运营机制,研究为何一个荒谬的谣言却得到广泛的传播?为何屡辟屡造?为何造谣者得不到严惩?为什么此前一直是民间辟谣党在与谣言制造者、营销水军进行战斗?
点子正经常说一句话,“辟谣不是辟谣党应尽的义务,却是政府必尽的职责”。在新媒体时代“谣言传播的过程即目的,不能让谣言飞一会儿,必须让辟谣与谣言同时飞”,为何总是“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如果我们的官方不提高新媒体应对水平,如果我们的站方不认真反思为何谣言会横行,如果今天只是查处了一个秦火火大家就“喜大普奔”,而不认真反省我们存在的误区,明天王火火、张火火还会重来!
网络营销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对谣言的营销;商人无利不起早,为何这些谣棍会对雷锋、方志敏和张海迪等英模和先烈进行造谣?他们有何商业利益?谁给他们提供了资金?谁又大力转发了这些谣言?如果没有大V的推波助澜,谣言会广泛传播吗?为何几乎每次重大谣言的传播,都离不开薛蛮子等一批大V呢?
惩治谣言应重在打掉造谣产业链,只抓小苍蝇,不打大老虎,水过地皮湿没用。一是官方,二是站方,三是警方,四是大V,只有四方齐努力,才能保网络清净。
吴法天:要用法律斩断谣言的利益链!
谣言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一直伴随着信息的传播,是原始信息经媒介流传后的一种人为损耗。和流言不同,谣言不仅仅是信息源不明确的传言,而且是完全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制造者往往已经知道真相,所以不是求真相而且混淆真相。
谣言可以使具体的被害者身败名裂甚至走上不归路,毁灭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甚至造成社会的巨大动荡。但造谣者所能受到的处罚至多是虚拟帐号被冻结,改天换个ID可以继续散布谣言。被法律追责者非常少见。
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谣言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Web2.0时代,似乎已力所不逮。现行法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的成本实在太低了。要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切断谣言的“利益链”。尤其是当网络水军公司把造谣当作一个产业时,必须要严格规范制造谣的法律责任,增加传播谣言的成本。
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大多数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无法应对互联网上日益泛滥的谣言。大部分的造谣,都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被追责,却可以获益颇多。依靠舆论监督和网民自律,是无法遏制谣言的,因为这都不会给造谣者增加任何成本,而唯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让造谣者付出代价。
@梦遗唐朝:言论自由从来不应该包括造谣自由
有些人频频传谣,却为自己辩解说是因为急公好义。有人违法拘禁司机并向其身上泼汽油,却被人称赞为反抗强暴。起初造谣能吸引大量关注赢得无数粉丝,接着造谣已经成为产业链产生经济效益,然后谣言畅通无阻而真相却几乎无人问津,最后个人社会深受谣言之害。
这个社会和国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批评是对的。但是某些人陷入了这么一个模式,为了批评而批评。表现如下1,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也要强行联系进行批评。2,制造谣言进行批评。3,为了贬低中国不惜美化任何其他国家。
社会上确实存在不公正现象,但反抗不公不能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出现。惩戒造谣者和言论自由无关,言论自由从来不应该包括造谣自由。
@斯库里:对网络造谣要有度有理有节制,要尽早制定对应这种行为的法律。
秦火火被抓了,因为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薛蛮子被抓了,因为嫖娼;一个广东网友被抓了,因为造“狼牙山五壮士”的谣。一直想就这几件事说点什么,为此我整理了一下思路,做个总结。现在让我对这一系列的事情发表意见的话,我不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的这点事儿能被冠以“文字狱”这么杀气腾腾的帽子。
虽然我还是不认为这能发展成“文字狱”,但长期而言确实对于遏制造谣传谣起不到什么好的作用。为何这么说?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告诉我什么是造谣。没有一个大牌子,上面用红字加粗还有下划线来告诉我,那条绝对不能触碰的线到底在哪里。
还是那句话,有人觉得“拘留十五天”就是文字狱,我认为这离文字狱远得很。可您要是在担忧,认为随随便便因一句“造谣”就将人拘留这种风气不可长,对网络造谣要有度有理有节制,应该尽早制定对应“造谣并引起很坏后果”这种行为的法律,应以法律为标准,无视发言人本身的立场而一视同仁,那我觉得您说的没错。
@徽剑:律要能区分出什么是谣言,什么是对负面信息的曝光。
谣言需要反,但是要防止反谣扩大化,一些地方在反谣出现了扩大化,当说什么都害怕被当成谣言的时候,就是民众改变传播习惯的时候,如果民众去海外或者使用其他加密方式交流,一旦形成习惯,官方一边失去了辟谣权威性,又无法控制新传播渠道,谣言还能禁止吗?对于小的错误消息,应该做的是及时传递正确信息,而不是简单粗暴处理,那样做只能表面应付,实际会带来更大的负面作用。
所以,就网络谣言的处理而言,必须进行立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谣言做出甄别。法律要能区分出什么是谣言,什么是对负面信息的曝光。一些负面消息出现在网络上,政府有义务去证实这些消息,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对真伪情况下,绝对不能说成是谣言。事后查证是恶意造谣捏造事实的才能说是谣言,而经证实是真实信息的应该对发布者予以奖励。
其次执法机关还要区分谣言制造的动机,谣言制造者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主动的恶意制造者,也就是明知是谣言,但是为了某些目的,仍然编造谣言的行为,这种是谣言传播中最主要也是最恶劣的。第二种:主动的非恶意制造者,这种人虽然明知是谣言或者未经证实的消息,但是出于好奇、出风头等原因,他会去传播谣言;第三种,非主动的谣言制造者,这种当事人并不知道是谣言,而且由于性格、学识等多种原因,对一些不实消息进行了传播。对不同动机和造成后果不同的造谣者,应当在处理上有不同的执法标准。总之,政府必须尽快出台法律细则并加以推行,才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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