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3)

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3)

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由于民间网络反腐多是以虚拟身份进行,信息量大,这[8]给官方反腐机构的网络腐败信息的鉴别造成困难。同样地,由于是匿名,责任感、自律性、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网络揭露、评论与跟踪、人肉搜索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法律规定上,网络反腐的法律边界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上不好把握,而且难以追究相关方的责任,或者追究成本比较高。网络腐败信息的真伪可能对反腐败工作形成一定的干扰。

网络反腐的效力取决于政府反腐机构对此的态度、政策和回应机制,因为使用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的主体,可能积极地用于反腐败,也可能无所事事,甚至被权力俘获,腐败信息被屏蔽。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比较见下表1:

表1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途径的比较

(二)网络反腐的效力与局限的媒介逻辑

网络反腐败在中国有很大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媒介体制有关。这既是网络反腐有效性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同时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

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从制度上看,在不同的体制和环境下,大众媒介所起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存在差异。贝克专门分析了美国几种代表性民主理论及其传媒理论主张。[9]在体制上,西方国家主要实行私有制,媒体以标榜中立、客观自居,奉行市场的逻辑,媒体也只不过是一种商品而已,“电视只是另一种家用电器……跳出图像的烤面包机”。[10]对于媒体空前集中、去政府管制化和商业化,也有学者对此表示担忧和批评,认为西方现有的媒体及其发展趋势损害了自由和民主基石,新闻的公共意识衰落,通讯媒体政策制定违反民主程序,导致富媒体-穷民主悖论。[11]在中国,实行的是世界上独特的媒介制度,即“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媒介为国家所有,传媒利用国家所有制赋予的政治优势在市场上获取经济收入,又转而使用这种收入完成意识形态领域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12]传统上,媒体主要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强调对政府和党的意志传达、传播、灌输功能,忽略媒体传递公正、独立、客观的信息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等基本功能。

报刊、广播和电视是三大传统媒体,其媒介运作是一种精英主义式的。权力精英、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控制了媒介,也就控制了包括腐败和反腐败在内的话语权。普通公众很难参与其中,只是充当被动的听众和读者而已。从媒介传播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来看,传统媒介的内容与信息的生产之间界限分明,精英是信息的生产者———提供者,普通公民是信

息的消费者———接受者。网络媒体是继此之后的第四媒体,在网络媒介中,信息的生产和消费的边界变得模糊,任何人,包括网民都既可是信息的生产者,也可是信息的消费者。网络媒体是一种自媒体,人人都可以是记者、编辑、编导,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举报,网络揭露、评论腐败现象,引爆反腐事件热点。

在制度层面上,网络媒体克服了传统反腐权力与利益关系的约束。从媒介权力角度,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的版面限制、精英控制,克服了地方政府和官员对传统媒介的控制权,赋予普通公民以媒介话语权,从而使普通网民可以曝光、评论和跟踪腐败事件,充当扩音器,放大腐败事件焦点,形成网络舆论,进而促使反腐机构被动采取行动,或者为反腐机构主动反腐提供了腐败信息和线索。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反腐主要是通过网络监督促使官方反腐或为官方主动反腐提供了线索。网络反腐的匿名、开放性、广泛参与性及舆论压力等优势克服了传统反腐制度的缺陷。

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从网络民间反腐的角度而言,网络反腐有赖于政府反腐机构对网络舆论的重视。如果反腐机构对网络舆论充耳不闻或以拖待变,政府反腐机构不采取行动,网络舆论只是舆论,不能直接作用于反腐,因而网络反腐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制度的效力。就现有诸多查处的网络反腐案件来看,多是由于舆论的压力,遵循的是压力模式,但同时有很多的网络反腐信息没有进入反腐败的政策议程。[13]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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