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4)

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4)

图1网络反腐的媒介逻辑过程

(三)网络反腐有效与有限性的权力解读

从法律和制度上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腐败的制度体系,先后建立的反腐机构主要包括纪委(1949)、监察部(1954)、最高检察院设立的反贪反贿赂总局(1995)、中纪委、中组部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2003)、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等。[14]有关反腐的立法、政策和文件就更加不计其数。近年来反腐倡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腐败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从我国现有反腐制度架构来看,政府反腐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权力体制以及依附于权力的媒介体制决定的。权力架构是自上而下的,实行党委民主集中制下的领导权力体制,纪委、监察、反贪腐贿赂和预防腐败局实际上都要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程度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这样反腐部门就很难对其部门和地方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实际反腐败中,腐败案件的查处主要依赖于上一级政府与反腐机构权力的介入。

从媒介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国有控制的媒体所有权体系,媒介带有地域性,除了全国性媒体,地方媒体要受到地方和部门权力的影响。在上一级权力机构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基于政绩考核和地方现象等考虑,反映当地腐败的事实和现象一般很难通过传统媒体进行曝光,尤其是该事件涉及地方和部门领导。网络媒体具有跨时空约束的特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地方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干扰,突破地方和部门信息封锁,曝光腐败事件,以微博为例,微博服务器由中央控制,地方政府官员一般没有办法删除揭露地方腐败的信息;网民的跟帖、发帖、交流互动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具有放大、扩散效应,进而促使地方或上一级权力机关不得不采取行动。在积极性方面,政府可以主动地利用网络扩大反腐的举报范围,或建立网络反腐舆情的搜集、监测。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反腐比较有效。若是基于被动式的回应,网络反腐的局限性显而易见,比如对网络举报和网络舆论置之不理,网络反腐的效力会大打折扣;从权力的角度,一些掌握公权的官员可以利用权力屏蔽或删除网络腐败信息,或者对反腐机构施加压力。

作为一种新技术,网络对政治和政策的影响需要置于中国现代的历史背景中予以理解,进行考察。[15]技术与制度、组织的关系是复杂的。“信息技术和组织安排/制度安排互相关联”,“它们既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彼此之间互存因果关系。制度和组织使得信息技术得以执行。反过来,信息技术可以改造组织和制度。”[16]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既可以用来加强反腐败,也可以一无所用,关键在于制度而不是技术,技术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因为终究是人在使用互联网技术,而不是技术自身在发挥作用。网络反腐依然有赖于传统的反腐权力逻辑的运作,它是传统反腐体系和制度的有益补充,但不是替代;即使对个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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