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教育中的“路”与“线”

群众路线教育中的“路”与“线”

核心提示:当前,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笔者认为,法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走好“路”,守好“线”。

要达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首先要深刻认识和反思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只有知不足,才能行有向,改有效。为此,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眼观四路、广开言路、反思心路。

当前,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笔者认为,法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走好“路”,守好“线”。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达到的目标是“党员干部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深刻认识和反思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只有知不足,才能行有向、改有效。为此,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眼观四路、广开言路、反思心路。

眼观四路,就是要全方位、立体化地审视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司法工作解决的大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的内部矛盾,案件处理不公,直接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眼观四路,从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司法作风是否优良、内部管理是否松驰、队伍建设是否严格、群众反映好不好等多角度剖析存在的问题,从群众的视角评估法院工作的现状,而不是唯活动而活动,搞形式、走过场。

广开言路,就是要坚持“开门搞活动”,畅通言路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群众是司法活动的亲历者和直接感受者,倾听意见,就是要听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真实评价。越是“难听”的真话,越是让人脸红的表达,也越是我们最应该珍惜的收获,言之切方显爱之深,走形式的征求意见,碍于情面的变相吹捧,都有违活动的初衷。要像周强院长要求的那样,诚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记者、当事人、基层群众、网民代表等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反思心路,就是要坚持自我反省,从自己的内心深处反思群众观念强不强。法院领导干部要从繁杂的事务中静下心来,在学习的基础上,反思自己的心路,看看自己是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体察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是否从人民群众热切盼望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帮助解决群众诉讼中的实际困难,每天走进单位大门,是否对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两字熟视无睹?只有思想改造到位才能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投入、有所得。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走好“路”,说到底只是形式,活动的目的是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求实效,就要守好“线”,守住司法公正的主线、司法廉洁的防线、司法公信的轴线。“线”是活动要到达的目标,也是司法工作不懈追求的方向,法院的教育实践活动万万不能过程很“丰满”,效果很“骨感”。

守住公正司法的主线,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在人民群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体现在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人民群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毋庸置疑,司法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实现每一个案件公正的艰巨性。但是群众的利益恰恰与每一个具体案件紧密相连,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法,充分运用司法的智慧实现个案的公正,这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一切为了群众”的真实体现。

守住司法廉洁的防线,就是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锻造队伍,树立法官的公信。“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对于法官而言,私欲会让天平倾斜,私利会让法徽蒙垢。要让人民群众信任司法,首先必须让人民群众信赖法官,只有切实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褒奖,体现教育实践活动的价值。

守住司法公信的轴线,就是要通过不懈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制度如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则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的结果必须是值得信赖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是司法事业的灵魂,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大力倡导司法民主,全力推进司法公开,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切实做到拒腐防变,用司法公信取信于民,用司法权威惠利于民。

群众观点是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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