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坚持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2)

朱孝清:坚持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2)

核心提示:教育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的形式,但不能搞形式主义,而必须注重实效,解决突出问题。衡量活动的成效,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个文件材料,而是看“四风”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不是得到了遏制以及解决。

检察机关进行群众路线教育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要防止和克服“老一套”和厌倦、应付的思想情绪。近些年来,检察机关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这些活动都以“为民”、“清廉”为重要内容,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为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部分检察人员也容易产生“老一套”的思想和厌倦、应付的情绪。还要看到,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经历了这么多活动都未能解决的问题,它们已具有“抗药性”。因此,既要防止和克服“老一套”和厌倦、消极应付的思想情绪,又要解决“抗药性”问题,研究采取比以前更好的办法、更得力的措施。 

教育实践活动要结合检察实际,体现检察特色。一要把预防和解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特别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这些问题是“四风”中最严重的部分,不突出这个重点,就难以推动一般的“四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要解决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即少数领导同志为了不得罪人或者不影响自己的“政绩”、“声誉”而有案不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姑息养奸、养痈遗患,从而搞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二要把提高群众工作本领特别是特殊群众工作本领作为提高素质能力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检察机关是办案的,而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我们除了办好案件之外,还要解决引起案件的矛盾,否则新的案件还会发生。而要解决引起案件的矛盾,就必须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内蒙古模范检察官张章宝之所以能在信访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一是因为对群众有感情,二是因为具有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当前检察队伍结构有了可喜的变化,干部学历高了,年轻同志多了,但“三门”干部也多了。他们会讲法言法语,但不太会讲群众语言,更不懂得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提高与群众打交道、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还有,检察机关打交道较多的是特殊群众,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案件证人,诉讼监督中的监督对象(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提高做这些特殊群众工作的本领,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强化释法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努力争取办理一案,用良好的执法形象感染一批、教育一片,而不是办理一案,得罪一批、骂声一片,“洒向人间都是怨”,从而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要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实效。教育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的形式,但不能搞形式主义,而必须注重实效,解决突出问题。衡量活动的成效,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个文件材料,而是看“四风”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不是得到了遏制以及解决。例如,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是不是少了;一些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顽症是不是解决了;“文山会海”是不是少了,会议质量是不是高了,文件、材料中的空话、套话以及永远正确但不解决问题的话是不是少了;下基层调研是不是深了、质量高了、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多了;领导亲自动手的是不是多了,当甩手掌柜的是不是少了;工作效率、质量是不是提高了;服务基层是不是更有成效了;机关内部一方面一些人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又向基层借很多人的矛盾现象是不是有所解决了;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的人是不是多了;敢于直面矛盾、勇于解决难题的是不是多了;领导干部严格自律的自觉性是不是进一步提高了,等等。我们应该从高检院机关抓起,从自己个人做起,使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文选自作者2013年7月25日在高检院党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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