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任务
《决定》围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发展政策、扩大发展空间、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和举措,必将极大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别是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这些政策极大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比如,在企业设立与注册方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条件限制依然不少,过高的设立注册条件、过多的前置审批事项、过严的资本募集方式,束缚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在传统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然面临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限制和阻碍;在税费方面,还存在一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与公有制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仍然较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加快完善我国现行制度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施“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将进一步扫清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极大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
(二)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种隐性壁垒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各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显性规定正在逐步废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隐性壁垒,特别突出的是“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比如在政府服务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比较苛刻的审批,一些服务和政策,只是看得见,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不了;在融资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融资规模受限,融资难度更大;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了部分垄断部门和行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隐性障碍。《决定》提出“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将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障碍上升到了实际操作层面,有助于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必将极大焕发和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与活力。
(三)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当前我国特许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民生和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市政公用行业。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但这些政策都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实际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少。大部分行政特许经营领域的公益性与市场经营的营利目的存在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不愿进入;一些地区的特许经营领域深陷垄断弊端,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成本高涨,非公有制企业不想进入;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存在滥用特许经营权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不敢进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增强特许经营领域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可操作性,将有效消除导致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不想、不敢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约束,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
(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条件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力量,不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做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比较活跃的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赢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市场主体互相竞争、充满活力的体制环境。《决定》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表明,下一步将在2005年和2010年出台的两个“非公36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鼓励与支持。目前,大部分省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集中在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推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五)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最早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两个“非公36条”都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控股权利,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深度融合和有机统一。
(六)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的私营企业99%为中小企业、90%为家族式企业,企业制度还停留在传统模式阶段,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管理制度不合理,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企业长远发展,实现企业制度现代化迫在眉睫。《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能力和水平,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