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衰退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基金向衰退型城市倾斜。加大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力度,重点围绕老矿区开展深部资源潜力评价,推进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的深度勘查。优先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资源危机矿山实施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力争发现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隐伏矿床,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二)统筹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
有序提高重要资源生产能力。重点加强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铝、钾盐等资源开采力度。根据资源供需形势和开发利用条件,加快推进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资源开发基地建设,鼓励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经营,提升机械化开采水平。深入挖掘衰退型城市资源潜力,加大稳产改造力度,延缓大中型危机矿山产量递减速度,促进新老矿山有序接替。
加强重要优势资源储备与保护。选择部分资源富集地区,加快建设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种矿产地储备体系。合理调控稀土、钨、锑等优势矿种开采总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超指标开采。强化森工城市重点林区森林管护与保护,2015年起全面停止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的天然林主伐,建设国家木材战略资源后备基地。
(三)优化资源开发布局。
形成集约高效的资源开发格局。重点开采区主要在资源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好、环境容量较大的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布局,创新资源开发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着力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装开发,实现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为本地资源深加工产业寻找原料后备基地,鼓励中小型矿企实施兼并重组。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限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禁止新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统筹推进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新建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尽可能依托现有城市产业园区作为后勤保障和资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孤立居民点和工矿区。引导已有资源开发项目逐步有序退出城区,及时实施地质环境修复和绿化。合理确定矿区周边安全距离,在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地下开采。资源开发时,要严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开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和生态空间占用,努力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资源开发模式。
(四)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水平。严格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从严制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新建矿山、油田准入标准,并对生产矿山、油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引导资源开采企业使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水平。充分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等共伴生矿产采选回收。
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在资源开发同时,以煤矸石、尾矿等产生量多、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努力做到边产生、边利用。要因地制宜发展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消纳遗存废弃物。森工城市要提高林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及废旧木质材料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林木资源的多环节加工增值。支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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