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会精神解读: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

全会精神解读: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绘制了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组成部分,在此次全面深化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十分耀眼的亮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绘制了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组成部分,在此次全面深化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十分耀眼的亮点。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离确保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尚有相当差距。我们应当为进一步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作出不懈的努力,其中包括在2020年以前对相关法律作出新的修改。对此重点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心所在。因为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和后盾,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进而侵犯被追诉者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础条件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该原则,被追诉犯罪的人在最后确定有罪以前应被假定为无罪的人,是诉讼的主体,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而且公诉机关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法院要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定罪,不能证实有罪,就应作无罪处理。

无罪推定要求“罪疑刑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也就是说,定罪有疑作无罪处理,量刑轻重有疑作轻刑处理。无罪推定可以说是增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法宝。我国刑诉法尚未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内容在刑诉法中已有较充分体现。如我国刑诉法不仅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疑罪从无规则等。

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还应在立法、司法解释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落实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达不到有罪证明标准的疑罪案件,司法人员应当宁纵勿枉,坚决依法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应当吸取过去冤、错案发生的教训,不容许搞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做法。对于过去以疑罪从轻处理的案件,被判刑人不断申诉的,应当主动审查,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改判纠正。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完善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讯逼供不仅是最大的程序不公,也是造成刑事冤案的最重要原因。据统计,至少95%以上的冤案是由于刑讯(包括变相刑讯)造成的。每一起冤案错案,不仅严重侵犯了被错判者的人权,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用多个条文构成“组合拳”来严禁刑讯逼供的发生。如建立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后应及时送交看守所并在看守所讯问等等。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刑讯逼供现象虽已得到明显遏制,但是刑讯逼供仍未绝迹,特别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时有出现。

要杜绝刑讯逼供,还应当进一步堵塞法制上的漏洞,如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在看守所讯问中以及在监视居住期间,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防止侦查人员利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变相肉刑,如晒、冻、烤、饿和疲劳讯问等来取得供述。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