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真正实现杜绝刑讯逼供,还必须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证用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从修改后刑诉法近一年的实施来看,能够真正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必须下定决心排除阻力,使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首先要解决刑讯逼供等方法造成肉体上剧烈疼痛以及精神上痛苦的程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的问题,特别是侦查人员惯用的疲劳讯问、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排除范围如何把握。其次要正确把握排除的证明标准,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8条规定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疑点的,就应当予以排除。
三、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完善。但从完善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二:
一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取证权问题。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目的来看,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准备。而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全面收集证据、了解案情的前提,是提供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遗憾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地位,且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有所扩大,但对其是否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且存在矛盾。2012年底新出台的法律解释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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