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访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主任王忠

核心提示: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要是要坚持“四个治理”。第一,坚持系统治理。第二,坚持依法治理。第三,坚持综合治理。第四,坚持源头治理。

●从“管理”到“治理”,折射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巨大进步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

●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国家对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已成当务之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一个耀眼的亮点,就是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这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和认识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记者访问了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主任王忠。

谋划治国理政方略的新论断

记者:过去我们讲“管理”比较多,现在强调“治理”。一字之差,从概念内涵上分析,有什么区别?

王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最本质的方面,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与“管理”相比,“治理”要求政府在现代政治活动中,不能再充当绝对主导者的角色,而要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不同的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关系,依法、民主、科学地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从“管理”到“治理”,折射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巨大进步。

记者:“政府治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明确提法。那么,与传统的“政府管理”相比较,“政府治理”具有哪些比较突出的特征?

王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治理的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政府治理”与传统“政府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治理”虽然也需要有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国家和政府;而“管理”的权威则必定是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机构。从“治理”的主体看,它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两者的合作。“政府治理”并不强调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权力中心,它强调多主体治理。国家治理者是主体,人民也是主体,还有各组织、各单位,都是参与治理的主体之一;从过去的单一主体转变为多主体,从单纯的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的联合治理。

第二,治理的方式由“单向”向“互动”转变。传统的政府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它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令和付诸实施,对社会进行单向度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命令式的强制色彩。而政府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平等协作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其权利向度是多元、互通和平等的。

第三,治理的本质由“集权”向“分权”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而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真正形成一个权力行使有限,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清晰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第四,治理的理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思想理念的转变。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要勇于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决裂。国家和政府治理是通过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实现的,传统的政府控制和管理的理念必须转变为科学规范、宏观调控和服务的观念。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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