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普惠导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5)

以普惠导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5)

5.内外双乏力说——内发力量不均,外部推动异化

农村的资金需求存在生产性与生活性并存的特点,弥补不同类型的农村资金缺口应有差异化的途径,且彼此不能互相代替。[18]这种资金需求结构和乡土社会传统认识,成为作用民间金融组织的两股力量:一方面,正规化成本高,民间金融发挥着信息优势与成本优势,保持“小而精”的组织结构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更能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降低金融准入并不能鼓励其正规化;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合法性的考虑,促使一些民间金融组织积极寻求正规化途径。对河南濮阳县漫渡村发展经济服务小组的调查就是一例,该小组以中介的形式,为当地农户提供了信贷服务,并且有效控制了风险,规模不断壮大,然而小组仍在寻求“有人管,腰杆子直,不怕被关门”的正规化途径。[19]

内发正规化陷入两难困境,能否借助外部力量使民间金融正规化?令人遗憾的是,外部力量引导的结果也无法让人满意。以村镇银行为例,虽然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主发起人,但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的经营必然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承担农业自然风险较大、保险机制不健全的政策性负担,必然导致其背离设立初衷。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公平开放,是十分必要的。如同《决定》中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

三、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开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普惠化金融改革政策的推行不仅要靠政府部门更多提供基础金融服务,还需要金融市场的合理的开放与创新。在农村金融改革的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为开拓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如村镇银行一家独大,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难、监管难以达标、“支农”、“支小”政策初衷难以实现等问题。因此,需要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助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在金融普惠中发挥作用。

1.准确定位市场,确保资金支农。“农村不缺钱,缺机制”。[2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应该克服现有金融体系支农不足的困难,充分利用农村非正式机制的优势,准确定位自己的服务群体。不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可区分市场定位,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门槛应高于资金互助社,客户定位也可扩展到县域、镇域的中小型企业,而资金互助社则应定位为所在农村社区。

2.实施分类监管,促进公平开放。对快速发展中的村镇银行应采取核准制原则,“严监管、宽处理、促发展”。对资金互助社,应采取准则制,而非目前的核准制原则,在坚持社区性的前提下落实合法地位,也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或者鼓励成立联合社,弥补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不足,增强自保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提供互相交流和监督的平台。《决定》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农村金融市场开放。

3.拓展发展形式,推动垂直合作。除了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财税政策、保险政策方面的优惠,应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探索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垂直合作,使新型金融机构变成转贷平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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