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和提出的任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举执纪监督之旗,服从、服务于国家治理大局,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公共权力,主要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用,实现提供公共产品、配置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等目标。实践证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共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诉求,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纪检监察工作作为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主要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检查,对具有公权主体的相应公共责任作出公正评价,进而制约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服务国家治理大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所谓科学有效,就是不仅要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还要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顺畅,使公共权力切实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决定》精神,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使权力切实发挥作用,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肌体健康,促进国家治理的良性发展。
突出纪检监察主业,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国家治理是多类主体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社会冲突、协调不同利益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其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建立治理主体,并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明确责任、突出主业、回归主业,唯此,才能改变过去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的状态,才能避免在查办案件中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才能保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确保国家治理机制良性循环。
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是执纪监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工作泛化、职能异化、主业弱化问题,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查办案件力量。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狠抓惩治这一手决不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进行诫勉谈话,将贪腐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大局提出的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决定》精神,通过推动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改进巡视监督等,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将工作重心聚焦到反腐败上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上来,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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