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影子银行风险评估与政策应对(3)

中国式影子银行风险评估与政策应对(3)

三、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关键风险点

1.银行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可能危及正规银行体系并造成各金融子行业间风险交叉与传递

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可能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资金池”类理财容易招致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资金池”模式是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运作模式。根据央行数据,目前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资金池”模式是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多个理财产品来持续募集资金汇集到一个“资金池”,再将同一个资金池的资金统一投资于不同期限和风险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池”。资金池模式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四大特点。在这一模式下,单款产品募集资金与资产无法一一对应,形成运作不透明的“暗箱操作”;“资金池”内理财产品存续期短(大多不足一年,相当部分仅数天或数周),“资产池”里的资产投资期限长(大多需要数年),形成“借短投长”;理财产品的到期兑付要依靠滚动发行新产品来“借新还旧”。如果理财资金的投资收益形成的现金流不能满足理财产品到期兑付的要求,而且产品发行遇到困难致使募集资金量少于兑付资金量,则理财产品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设若进一步引发挤兑,就会导致理财产品资金链彻底断裂,全面引发流动性风险与违约风险。其次,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时,经常有意强化理财高收益特征,而对风险提示轻描淡写,不仅对客户形成误导,也使得理财产品不能兑付时,银行为保全信誉不得不进行“兜底”,使表外风险变为表内损失。再次,有些理财产品由银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发行和运作,使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共同的信用中介链条,造成各金融子行业之间风险相互交叉与传递,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造成产品风险与收益错位,短期面临较大兑付压力

信托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信托产品风险应“买者自负”。相关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但从实际情况看,信托公司因害怕违约事件影响其信誉,从自身经营角度考虑,甘愿为信托项目兜底,形成“刚性兑付”的“潜规则”。近年来信托产品收益率普遍在8%至9%左右。在“刚性兑付”文化下,出现违背市场规律的“零风险、高收益”错位,在支撑信托业飞速扩张的同时,埋下了风险隐患。

2007-2012年,信托资产规模年均增速高达51%。信托业粗放式增长背后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信托公司对产品兜底使信托业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高杠杆率风险。截至2013年3月末,信托业所有者权益为2145亿元,而信托资产余额为8.73万亿元,杠杆率近41倍。二是信托产品的高收益率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估算,10%左右的信托产品收益率意味着通过信托渠道进行融资的企业要承担超过15%以上的融资成本。恰恰是那些高风险、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投资项目和企业愿意承担如此高昂的融资成本,而信托公司对融资方缺乏事前调查与鉴别,风险管控水平难以适应业务的粗放增长,有可能演绎出全行业风险。三是房地产信托短期面临较大兑付压力。据中金公司计算,2013年预计到期信托规模2816亿,总还款额约3100亿。在房地产行业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相关信托产品不能兑付或不能足额兑付的风险较大。四是政信合作基建信托猛增积聚地方融资平台风险。2012年以来,银监会对平台贷款一直实行“降旧控新”,企业债发行监管也更趋严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道信托进行融资推动政信合作基建信托迅猛发展。2013年一季度,基础设施信托余额达2.11万亿元,占比25.78%,成为信托资金第一大配置领域,直接的政信合作业务6548亿元,同比增长160.85%,环比增长30.56%。政信基建信托的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而平台类公司从事基建项目,资产回报率通常不会超过5%。政府基建项目很难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产生足以偿付本息的高额收益,只有“借新偿旧”才能解决到期偿付问题。持续利用信托渠道融资使得平台类公司信用风险升高,资金链非常脆弱,信托产品能否如期兑付令人担心。

3.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潜在风险尚未完全暴露

2009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正规银行放贷受到控制,中小企业获取贷款更加艰难,对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需求增加,导致民间借贷“量价齐飞”,掀起新一轮民间借贷热潮。2011年下半年以来,一度火爆的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开始暴露,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山西柳林、江西泗洪等地先后爆出多起民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事件。目前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尚未完全释放,一些民间借贷资金链正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困境中,未来还可能出现新一轮集中爆发。

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本轮民间借贷热潮具有四大突出特点。一是活跃地区从浙粤闽等东部沿海地区蔓延到陕西、山西等中西部内陆地区。二是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催生出庞大的借贷网络。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放贷行为是零星而分散的。而本轮囊括了居民个人、公司企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部分企业甚至用银行贷款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三是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者和供应者越来越分离。民间借贷的传统特点是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合一”,借钱人与用钱人相识、相知。而本轮资金使用者和供应者分离,起初的资金提供者几乎完全不知道资金的流向,有的甚至形成传销式的“金字塔”模式。四是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领域。传统的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缺口,但本轮民间借贷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领域,无论是温州“炒房团”还是神木“房姐”、泗洪“爪王”,其资金均主要投向房地产,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行业更是形成了“共生”局面。以上特点使得本轮民间借贷狂潮累积的风险较以往更为严重,尤其是民间借贷危机与房地产泡沫问题相互交织,存在向正规银行体系传导的隐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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