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影子银行风险评估与政策应对

中国式影子银行风险评估与政策应对

“影子银行”被认为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危机后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重点。2012年底以来,我国影子银风险也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担忧情绪日益升温。但“影子银行”的概念在我国缺乏明确的界定,对其构成与规模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与分歧,相关风险认定也差异巨大,致使监管政策无所适从。为此,本文在界定“中国式影子银行”概念并厘清其构成与规模后,合理评估其风险、甄别隐患,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界定与构成

1. 在我国“美国式影子银行”占比甚微

“影子银行”是个舶来词,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概念开始普及,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机构成员为所有G20成员国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1]给出的定义较为权威,被广泛采用。FSB基于“广撒网、精聚焦”的考虑将“影子银行”分为广义与狭义两部分,广义是指“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活动”,狭义是指广义中“引发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即利用监管差异套利)”的部分。狭义影子银行需要监管当局高度关注。

国际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认识普遍依据美国的金融实践,主要指结构化投资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金融公司、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资产证券化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信用扩张的现实。FSB对影子银行构成的认定就是依据于此。据FSB统计,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中,其他投资基金占比35%,结构性融资工具占比10%,经纪交易商、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货币市场基金各占7%左右。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与美国存在巨大差距,资产证券化规模微乎其微,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依托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及金融市场的“美国式影子银行”在我国微不足道,FSB估计其规模仅为0.4万亿美元(约2.5万亿人民币)。

2.“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规模不容小觑

在不同的金融发展程度、不同的金融体系与金融创新之下,影子银行存在形式也必然有较大差异。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认定不能照搬美国标准,并据此得出我国影子银行不足虑的结论,形成虚假的安全感。应将我国实际情况与FSB的定义相结合,界定“中国式影子银行”,并评估其风险。

基于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市场化融资发展严重滞后的客观现实,结合FSB的定义,“中国式影子银行”可定义为:正规银行体系以外发挥“类信贷”融资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与业务活动。与“美国式影子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信用扩张不同,“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银行表外化业务和影子机构信贷功能实现信用扩张。而且我国影子银行并非完全不受监管,只是与银行业所受监管的程度有所差异,因而仍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

“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类构成: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二是发挥“准信贷”与“类信贷”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三是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和私募基金。其中,前两类仍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内,但受到的监管程度要弱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业务的监管,后一类则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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